第六條會員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銀行卡業務內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統。第七條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商業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信譽,不得以任何不正當手段幹擾或影響銀行卡業務市場秩序。第八條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能力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第九條成員單位應當樹立科學、可持續的經營理念,營造銀行卡發展的良好環境,規範銀行卡營銷行為;加強對外營銷的監督檢查,強化信貸風險管理,嚴格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審批授信。第十條會員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發展特約商戶,遵循公平、公正、統壹的原則,不得通過錯配商戶類別惡意降低商戶結算手續費率。第十壹條會員單位應當加強自助設備的安全管理,POS機、ATM機等自助設備的配置不得無序競爭,必須符合聯網通用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並定期對特約商戶進行POS機管理和操作培訓。第十二條會員單位必須依法依規開展催收業務,並建立配套的申訴機制,妥善及時處理與催收有關的糾紛。第十三條會員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卡使用和風險防範的公開宣傳,確保客戶對銀行卡業務的利息、收費標準和相關風險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壹)會員單位應當加強信用卡業務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計息規則的含義,在信用卡申請表中以醒目字體明確說明計息規則,並通過網站等宣傳渠道提供計算規則和模擬案例;(二)成員單位應落實監管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信用卡利率收取方式及相應優惠措施,但應明確告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相關信息,確保申請人(或持卡人)可根據自身意願選擇並決定是否受理。(三)會員單位應在信用卡到期還款日前至少3天,通過賬單、短信、電子郵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提醒持卡人還款。(4)會員單位可提供多個記賬日供持卡人選擇和變更,並可限制變更次數。第十四條成員單位應當努力提高信用卡服務質量,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服務,倡導發卡機構建立信用卡還款“容差服務、容時服務”,或者在免息還款期內對信用卡透支的已還部分給予利息減免: (壹)成員單位應當為持卡人提供“容時服務”,為持卡人提供壹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距到期還款日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的,視為持卡人按時還款。(二)會員單位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務”。持卡人當期未足額還款,且到期還款日後賬戶內未還款部分小於等於壹定金額(至少折合人民幣10元)的,視為持卡人足額還款。第十五條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含)還款金額低於最低還款額時,成員單位可收取滯納金。滯納金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第十六條會員單位應當對客戶信息嚴格保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會員單位應建立並實施完善的客戶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會員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投訴渠道,加強服務投訴管理,保護客戶權益。第十八條成員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科學測算業務成本,合理制定銀行卡業務服務收費標準,避免不正當競爭。第十九條成員單位應當* *共同推進多層次信用體系建設,在采集、保存、項目管理等方面密切合作,加強銀行卡違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戶等風險信息資源和銀行卡業務風險的聯防聯控。第二十條成員單位應當建立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及時向銀行卡委員會提交業務數據和信息,促進成員單位之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第二十壹條會員單位願意積極配合和支持銀行卡委員會和監管部門的工作,積極參與銀行卡委員會組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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