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和我國刑法如何懲治群體性鬧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和我國刑法如何懲治群體性鬧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和我國刑法如何懲治群體性鬧事?妳好,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奪公私財物的,除責令退賠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根據1999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6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6年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2年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和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壹鍵直控:盜竊、搶劫、搭架、詐騙、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交通肇事、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投放有毒物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組織黑社會犯罪。

目錄

第壹部分總則

第壹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犯罪

第壹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 *與犯罪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章處罰

第壹節處罰種類

第二節控制

第三節刑事拘留

第四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款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適用

第壹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數罪並罰

第五節試用期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8節限制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部分具體規定

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壹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三節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欺詐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壹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健康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汙賄賂罪

第九章玩忽職守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補充條款

第壹部分總則第壹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壹條立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任務二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為了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為了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

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應當與刑罰的輕重相適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中國人和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有管轄權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外國審判,仍可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壹條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轄豁免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壹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凡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過失犯罪是因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因已經預見而認為可以避免的犯罪。

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 * * *收留。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醫療由* * *強制執行。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 * *、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采取緊急避險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為犯罪準備了工具和條件的,就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未遂,但因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遂。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是指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或者犯罪結果自動有效防止的行為。

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三節* * *與犯罪

第二十五條* * *同犯的概念* *同犯是指兩人以上* * *同犯的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於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的刑事責任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處罰

第壹節處罰種類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和民事優先原則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措施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節控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期限和執行機關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後應當釋放。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刑期和減少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第三節刑事拘留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拘役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和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第四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刑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四十九條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因變更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 *、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和減輕刑罰。

第五十壹條死刑緩期執行和減為有期徒刑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新華書店都有賣。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它是掌握政權統治秩序,保護階級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的法律。根據其階級意誌,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應給予什麽刑事處罰。刑法分為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廣義的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壹切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非刑法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

1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6年7月197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99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本刑法內容已根據1999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6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6年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2年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5.26.27第二十五條* * *帶罪的概念* *帶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實施犯罪。

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評論文章

* * *同壹犯罪中的“故意犯罪”是指:第壹,幾個犯罪分子必須有相同的故意。也就是說,幾個犯罪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處於故意的精神狀態,他們都意識到自己與其他行為人在從事壹種犯罪活動。第二,幾個犯罪人必須有相同的犯罪行為。這意味著犯罪分子各自的犯罪行為是在其* * *的有意控制下,圍繞同壹犯罪對象實施的,以達到同壹犯罪目的;他們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第二款是對* * *共犯概念的補充,對* * *共犯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兩人以上因過失造成相同危害結果的,不以同罪定罪處罰,從另壹個角度進壹步說明了什麽是同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按照各自的罪責分別處罰,不能以* * *作為犯罪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評論文章

主犯包括兩種人:壹種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即組織、策劃、指揮其成員實施犯罪活動的領導者。犯罪集團應具備的“固定”條件包括參與犯罪的基本固定人員和犯罪組織的基本固定形式。另壹種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謂“起主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同壹犯罪中,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提出建議或者起重要作用的人。

這種分類對於確定兩個主犯的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中起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的主犯。壹般正犯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於首要分子的主犯。因此,該條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別規定了兩者不同的處罰原則,以體現我國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評論文章

共犯有兩種: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和在共犯中起輔助作用的。“起次要作用”是指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從屬於主犯,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同、附和和服從,服從主犯的領導和指揮,不參與犯罪的決策和策劃;“輔助型”從犯的特點是不直接參與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只起到為* * *共犯完成犯罪活動提供物質或精神幫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為作案把風、指示作案地點和對象、排除犯罪障礙等。在認定從犯時,要註意劃清從犯和包庇犯罪者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前者在實施同壹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與正犯具有相同的故意;後者是在犯罪後給予犯罪分子窩藏、窩藏物品的幫助,事先與犯罪分子沒有故意。

  • 上一篇:第二章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協議
  • 下一篇:重慶市促進科技創新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