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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準備與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活動。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績效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衛生、教育、農業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防震減災投入,統籌安排地震監測臺網、預警系統、避難場所建設、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培訓、群測群防、建築物抗震性能鑒定加固等專項資金。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防震減災的支持力度。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所需專職人員應當予以保障。第七條從事防震減災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防震減災標準。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地震監測防禦活動,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震減災活動。

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群測群防工作隊伍建設的保障機制。第二章防震減災規劃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教育、民政、交通、通信、水利、農業等部門的相關規劃應當包括防震減災內容,體現防震減災要求。第十壹條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提交的防震減災規劃批準文件應當附有采納意見和理由。第三章地震監測預報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

(壹)制定和實施地震監測預報方案;

(2)加強地震短臨跟蹤監測措施;

(三)編制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優化臺網布局;

(4)在大中城市建立地下深井觀測網絡,建立完善的空間觀測系統;

(五)加強強震監測網建設;

(六)完善流動地震監測手段;

(七)建立短臨震情跟蹤會商系統,建立地震預報指標體系。第十三條下列工程應當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並保持運行:

(壹)油氣田、礦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設項目;

(二)壩高100米以上,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三)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活動斷層經過水庫正常蓄水區及其外延5公裏以內的;

(4)庫容1億立方米,地震破壞後可能對重要城鎮和重要基礎設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水庫。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項目,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建成並投入運行。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應當在蓄水開始前1年投入運行。

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工程尚未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及時建設並投入運行。

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的規劃和建設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十五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配備強震動監測設施:

(壹)核電廠和核設施建設項目;

(二)活動斷層經過並可能造成地震破壞後嚴重次生災害的大型水庫10公裏範圍內的最高水位蓄水區及其外延;

(3)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大於等於0.15g),活動斷裂帶上的特大橋;

(4)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0.10g,0.15g),8度(0.20g,0.30g),9度(0.40g),高度分別超過160m,120m,80m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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