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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促進科技創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長江上遊地區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基地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第三條科技創新的定義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是指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改進、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應用和推廣,將科技成果用於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的活動。第四條推進科技創新的原則推進科技創新應當堅持自主創新戰略,遵循夯實基礎、強化創新、突出應用、支撐發展的原則,推進城鄉科技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構建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形成和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培育創新型產業,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第五條政府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的科技創新工作,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保障科技創新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本市科技發展規劃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後,再組織實施。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牽頭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推進科技創新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促進科技創新。第七條社會責任推進科技創新是全社會的責任。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導向、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弘揚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開放包容的社會風尚,形成濃厚的創新氛圍。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發展統計分析,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發展情況。第二章科技創新活動第九條科技創新方向遵循科技創新活動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的原則,支持產業技術開發、高新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鼓勵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加強農業基礎科學研究和農業新品種選育、配套技術和新技術開發研究,促進農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第十條企業技術創新鼓勵企業設立或聯合設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或中間試驗基地,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樹立品牌,制定技術標準,提升核心競爭力。鼓勵企業開展群眾性合理化建議、技術創新、發明創造和技能競賽等活動。第十壹條科研機構支持科研機構面向市場,開展產業技術研究,為產業技術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以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為重點,為國家目標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機構參與本市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第十二條科學技術創新高校應當優化學科布局,加強學科建設,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識創新體系,開展科學研究,培養科學技術創新人才。

鼓勵高校設立專職創新崗位,與企業、科研機構合作開展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活動。第十三條社會科技創新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技術、設備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政策和制度,編制引進技術目錄,支持產學研聯合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第十五條產學研應當會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產學研合作,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通過聯合開發、委托開發、建設經濟實體等方式,建立產學研戰略聯盟。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相互參股,實現優勢互補。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相互開放實驗室和科研設施,企業應當建立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實習實訓基地。第十六條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與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建立研究開發機構和基地,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人才培養、學術交流等科學技術創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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