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解釋這壹條是關於國籍和法律對公民的平等適用。
壹.國籍和公民身份
國籍是確定為某壹國家成員的自然人的合法資格或身份,是區分本國人和外國人的唯壹標準。國籍既有內在含義,也有外在含義。內在含義是,壹個人壹旦取得某國國籍,就可以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外在含義是具有某國國籍的人的合法權益受該國外交保護。通常有兩種取得國籍的方式:壹種是因出生而自然取得國籍,稱為原國籍;二是通過加入某國而取得該國國籍,也叫取得國籍。不同國家通過出生獲得國籍主要有三個原則:壹是血統原則,即確定壹個人的國籍是以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依據,而不考慮其出生國;二是出生地原則,即以出生地作為子女取得國籍的依據,而不考慮父母的國籍;三是混血兒原則,即血統原則和出生地原則相結合來確定子女的國籍。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中國國籍是通過血統和出生地混合的方法取得的,即父母壹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外國的,本人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但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中國。我出生在中國,擁有中國國籍;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符合壹定條件的,可以成為中國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把取得國籍作為獲得本國公民身份的法定條件,是各國的通行做法。公民概念在我國的使用有壹個發展變化的過程。解放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使用了“人民”和“國民”兩個概念。1953選舉法開始使用“公民”作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1954憲法正式將“公民”作為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體。1975的憲法和1978的憲法沿用了這個標題。1982的憲法裏也用過這個稱號。根據該條規定,凡具有中國人民國籍的,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因此,獲得中國國籍是成為中國公民的充分條件。
公民和人的區別在於,人是壹個政治概念,而公民是壹個法律概念。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公民是法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公民的範圍比人民的範圍更廣。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公民。他們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人民的範圍是指壹切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壹的愛國者。
第二,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
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理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法律面前的平等是法律適用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法律適用中的平等意味著所有公民在遵守和適用法律方面是平等的。立法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制定法律本身的內容時必須平等的原則。關於法律面前平等原則是指法律適用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還是法律適用和立法上的平等,壹直有不同的意見。從歷史上看,法律面前的平等應該是指法律適用上的平等。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最初將平等原則定義為壹項憲法原則。值得註意的是,《世界人權宣言》第六條的所有規定都是:“法律是公眾意誌的表現。該國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參與制定法律。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他們。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因此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平等地擔任所有的官方職務、公共職務和職位。除了德行和才能之外,絕不能有任何不同。”這壹規定的內容分為三個部分:壹是關於法的性質(即法律是公意的體現);二是關於公民立法的方式;第三是關於公民在適用法律方面的平等。其中,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只是指法律適用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因為既然法律是公眾意誌的體現,法律是由公民自己或通過其代表制定的,其內容的平等性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