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範體系。有人群的地方就要有法律,法律使人們的生活有秩序;宗教是人們對現實生活虛幻扭曲的反應。哪裏有苦難,哪裏就需要有宗教,宗教給人們提供了壹種心理安慰。人們不僅追求物質世界,更追求精神的寄托和升華。法律只能規範人的客觀現實活動,而宗教可以給人提供精神家園。因此,法律和宗教是保證人類社會和平、穩定和發展的兩個重要手段。它們相互聯系,相輔相成,並與維護人類社會的健康和穩定協調發展。
第壹,法律和宗教* * *共同維護人類社會的發展。
人類社會是復雜的,從物質發展和精神方面都需要法律和宗教的調整,二者缺壹不可。因此,在強化法律作用的同時,必須註重宗教信仰的培養,同時也要註重法律對生活的規範。但是,宗教和法律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規範,在本質目標和調整方式上是不同的。法律由國家制定、承認和保障,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調整社會關系的規範體系。其主要特點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註重解決現實社會中的實際問題。其最終目標是建立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形成法律至上的權威。宗教是人們對生命意義的個人信仰。宗教的目的在於對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從中獲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主要是解決人們精神上的苦惱和痛苦,它起到了緩解現實世界痛苦的作用,使人們對現在世界的不滿在對未來的向往中得以實現。
二、宗教對法律的影響壹般認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時目前西方社會群體的主體也是基督教,這與西方社會也是世界上法治建設較好的國家有關。
基督教對西方社會的影響是全方位的,它對法律的影響不僅觸及規範層面、制度層面,還滲透到價值層面和精神層面。可以說,西方人的法律生活,無論是訴訟的具體操作,還是人們對法律的堅定信仰,都打上了基督的烙印。
(壹)基督教對西方法律規範的內容有著深刻的影響:
(1)賦予妻子在家庭中更加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夫妻雙方同意為婚姻有效的前提。廢除父親殺死和抓住孩子的權力。強調壹夫壹妻制,維護家庭穩定。家庭穩定了,社會就穩定了。因為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
(2)在嚴格法與衡平之間,強調衡平觀念,緩和壹般法的嚴厲性。西方社會普遍提倡和實行減輕和改善犯人待遇。很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實行開放式監獄管理,這與基督教的傳統影響有很大關系。因為西方社會普遍認為只有上帝才能剝奪人的生命!
(二)宗教對法律價值的影響:
西方社會的宗教精神是平等、博愛、自由和秩序。所有這些精神都滲透到了法律的價值之中,成為法治所追求的目標。這壹點從法的字源就可以證明:眾所周知,現代西方法的根基是羅馬法,而在古羅馬,法這個字就是正義的盧斯特斯。為了從內在的、客觀的意義上,即從法律的目的和本質上表達法律,羅馬人使用了Aequitas,它源於壹個具有同等意義的詞根。它體現了法律宣示原則為個人活動設定的條件和限制,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法律被格紹定義為“善良和正義的技能”,烏爾比安提出的法律定義是:“誠實地生活,不對他人犯罪,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從上述法律的定義中,不難看出平等、正義、自由的宗教價值觀已經在法律理念中生根發芽。這種平等、正義、自由的宗教精神被西方視為法律的基本精神。比如法國憲法序言中鄭重聲明,自由、平等、博愛是憲法的精神,已經與法律精神融為壹體。宗教精神已經被立法者認可,被人民接受。西方的宗教生活已經或隱或顯地與法律生活結合在壹起。人們在教堂裏接受宗教的洗禮,同時也受到法律的熏陶。因為在西方,很難區分法蘭西精神和宗教信仰。
(3)宗教對法律原則和訴訟程序的影響:
基督教裏有愛神,愛是宗教裏的神聖戒律。波爾曼在研究愛與法的關系時指出:“無論是對基督教還是猶太教來說,愛都被看作是法本身的所在,而法,既包括它的具體行為,也包括它的抽象道德,都應該是愛的體現。”西方社會所倡導的程序正義,即程序先於權利,給予同樣的人同樣的待遇,是源於宗教的博愛。同壹案件也要作出同樣的判決。不能因人而異。這不僅是正義的原則,也是愛的原則。不公平的等人不是愛。如果壹個法官在彎曲法律,他不僅會受到國家法律的懲罰,還會受到宗教道德的譴責,在上帝的審判結束時,他將難辭其咎。基督教提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除了上帝,人人平等,都是上帝的臣民。國王和臣民都在主的恩典之下,他們是平等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最終被解釋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只能在法律之下。
(四)宗教訴訟技巧和訴訟觀念對法律的影響:
四川大學的龍宗智教授認為,《聖經》是程序法的教科書。《聖經》中有許多關於正義的故事,這些例子告訴人們許多關於訴訟技巧的方法,如證據中的矛盾規則和質證規則,對當今西方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這裏,上帝的啟示可以看作是人類文明對正義的基本要求。西方國家流行的各種法律宣誓也深受宗教影響。人們出庭作證,還要對著《聖經》宣誓,無非是借助宗教逼迫人們說真話。例如,在公元前九世紀的英國盎格魯-撒克遜法中,就有這樣的規定:原告宣誓認領被盜財產:“我在上帝面前發誓,是他偷了我的財產。這既不是出於仇恨、嫉妒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於虛假陳述或信仰。”被告宣誓:“我在上帝面前發誓,我對他針對我的行為和意圖是無辜的。”對宣誓人發誓:“我在上帝面前發誓,他的證詞是無辜和真實的。”
第三,宗教精神對法治的影響及其對推進中國法治的啟示
中國目前的法治模式是政府主導型,政府重視立法和法制宣傳。但是,由於中國的法律沒有得到普遍的認可,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就像對宗教的信仰壹樣缺乏。因此,中國推進法治的步伐是沈重而緩慢的。影響人們對法律信仰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從歷史傳統上來說,中國壹直把法律視為治理人民的工具,而不是像西方那樣將其視為公平正義的象征。同時,中國傳統文化是以儒家文化為基礎的,儒家壹直強調無訟,不打官司。而統治者往往把壹場地方官司作為評判地方官員政績的重要標準。儒家崇尚和諧,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大多不是通過訴訟來解決而是通過訴訟以外的手段來調整。可以說,法律作為解決糾紛和制止糾紛的工具,從來沒有引起公眾的心理認同。而西方民族有訴訟精神,為壹兩元的雞毛蒜皮小事見諸報端。這種訴訟精神來源於基督教的平等和正義,也正是這種精神推動了西方法治文明的進程。
因為王權在我國歷史上壹直占主導地位。宗教從來沒有在政治和精神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中國的宗教既有本土的,也有外來的,從來沒有形成壹個全國統壹的、人民廣泛認同的宗教。因此,壹些宗教價值觀並沒有被人們廣泛接受。我國各種宗教還沒有形成統壹的認知,所以很難對法律產生統壹的影響。同時,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壹直強調以德為主刑,內聖外王。它很少探討法律的精神和概念並給予理論支持。當前,推進中國法治的關鍵在於樹立法律權威,使法律宗教化、神聖化。“正義需要壹個宏偉的工具及其戲劇性的展示。不然別人看不出來。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宣示正義原則的作用,也會因為不同的世俗文書而升華其本質。”目前在我國不可能培養出統壹的宗教,也很難得到政府的認可和社會的接受。關鍵是要把法律當成宗教來培養人的信仰和虔誠。法律的宗教化不是把法律變成宗教教義,也不是把宗教中壹些不符合人類理性的東西納入法律的價值範疇。因為這不是社會的文明進步,而是歷史的倒退。我們要做的就是把壹些人類普遍認可的宗教精神納入法律的範圍,確立法律至上,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中國的法治進程:第壹,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也就是在立法的過程中,要體現自然法的合理性,符合法律的理念,法治社會的法律必須是善的。法律要成為良法,關鍵是要在立法過程中融入壹些平等、博愛、自由、善良的宗教精神。
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中體現宗教的平等博愛精神。法律不應被視為統治人民的工具,而應被視為衡量是非的尺度。在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的設置上,要體現平等的要求,給同樣的人以同樣的待遇,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因為從宗教的角度來說,不管是罪人還是好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更何況佛教還提倡“放下屠刀,成佛。”所以法律的制定要體現宗教精神。其次,在執法過程中,要堅持程序正義,貫徹宗教精神,防止執法者成為法律殺手。執法者應該在執法中體現對法律的愛和慈悲。古羅馬法學界對法律最流行的定義是“法律是關於正義與非正義的科學”,這種正義精神必須體現在執法中。執法者既要公正處理人際糾紛,又要在各種情況下勇於擔當,還要求不能以自己的法律智慧逃避法律,危害社會。同時,真正深入司法工作的,是宗教精神中的自由、公平、正義原則,最終實現全面、公正、合理的守法執法。再次,要進壹步深化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樹立法律的宗教權威,為推進法制建設奠定信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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