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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降薪不轉崗降級違反勞動法嗎?

用人單位強制降級降薪是違反勞動法的,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符合規章制度規定的降級降薪條件為由進行降級降薪並不違法。降職降薪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只能與勞動者協商變更。

壹、降級和降職的區別

降職和降職都是公務員制度中的概念。降職是指公務員從較高的職位調整到較低的職位。降職是指公務員的行政級別由較高壹級調整到較低壹級。壹個是職位的調整,壹個是行政級別的調整。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降職是公務員任用的壹種方式和手段,是為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充分發揮不同人才的作用,滿足不同崗位要求;而降職就是直接降低公務員的行政級別;

2.降職不是行政處分,是紀律處分,懲罰性很強;

3.降職的主要原因是不勝任或不勝任現任職務,對以後的職務晉升和工資調整沒有太大影響;降職的原因是公務員違反紀律規定,對以後的職務晉升和工資調整影響很大。

第二,公務員降職的原則

(1)能上能下的原則。

在中國,公務員降職不是壹種行政處罰。因此,降級不能視為組織對公務員的處分行為。降級和行政處分有明顯的區別和界限,如下所述。

1,用途不同

懲罰是通過懲罰違法違紀者來規範工作人員的行為,從而達到維護法紀,制止和預防違紀行為發生的目的。職務升降的降職雖然也含有警示、督促、鼓勵的意義,但主要目的還是為了選拔合適的崗位人選,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每壹個公務員的作用,從而保證機關的高效運轉。

2.原因不壹樣

處分工作人員的理由是違法違紀行為,而降職公務員的理由是公務員不稱職等原因。降職的原因有相當壹部分是客觀原因造成的,比如工作需要、機構調整或者工作變動。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公務員因失誤或違法違規而被降職,但失誤或違法違規其實是不稱職的壹種表現。根據不同原因決定行政處分和降級。因此,必須把握好公務員降職管理和處分措施的政策邊界。

3、實施的不同後果

我國公務員制度規定,公務員受到處分,根據處分種類,在規定時間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也就是說,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部分權利受到限制。公務員降職,作為職務關系的正常變動,在上述方面不應受到影響。由於機構精簡和撤銷,也有可能將公務員安排到低於原崗位級別的崗位,但這種降職安排並不是職務晉升意義上的降職,因為這種降職並不是因為公務員本身不稱職而作出的職務安排。

降職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制度,有利於公務員的升降,促進公務員的適用,達到人員適當的目的。

逐級降職原則降低公務員職位,壹般壹次只降壹級。如果妳在目前的崗位級別上不能勝任,不妨按照保證人員適當、保障公務員權益的指導思想,壹次降壹個崗位級別。這樣有利於調動被降職公務員的積極性。壹旦其在新崗位上的德才表現和工作表現確實突出,經綜合考察後,可以不受任職期限的限制,再次晉升其職務和級別。

由上可知,用人單位強制降級降薪是違反勞動法的,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符合規章制度規定的降級降薪條件為由進行降級降薪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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