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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論是如何定義的?

期待可能性是指可以期待行為人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實施適當行為的情形。

很久以前,法律諺語說:法不壓人。只有當壹個人有了期待的可能性,他才能譴責行為人。如果他不能指望行為人進行正當的行為,就沒有譴責他的可能。期待的可能性是就壹個人的意誌而言的,意誌是壹個人選擇自己行為的能力。這個選擇只有在他有期待的可能性的情況下才能做出。這樣才能體現行為人的違法意誌。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是責任能否被阻卻的原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稱之為“規定之外的阻卻責任的理由”,其存在與否需要法官判斷。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尚未見到直接適用期待可能性理論宣告被告人無罪或減輕其罪責的判決。但法官在處理很多案件時,都考慮到了日常生活中的“情理”對司法結論的影響,盡量保持刑罰的適度,當被告人的行為可以適度從寬處理時,就是“不堪”。使判決盡可能得到公眾的認同。這是期待可能性理論的間接應用。比如和有配偶的人結婚,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是,當行為人因自然災害而被迫改嫁他人時,知道自己有配偶,具有事實性知識;明知重婚違法,明知是違法;在這種情況下,和別人結婚還是壹種心理意願。但由於是生活所迫與他人復婚,缺乏期待的可能性,故不負責任。對此,不能以重婚罪論處。再比如,此前最高法院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已經指出,親屬之間相互盜竊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也要和社會上的盜竊行為區分開來。這也考慮到了預期的可能性。再比如,親屬包庇他人犯罪,也缺乏期待可能性。此外,對防衛過當、回避的減輕處罰也考慮了行為人期待可能性低。惡意購買大量假幣並使用,犯罪人責任重,量刑相對較重;誤收假幣後用於減少自身損失,因為期待可能性低,所以處罰相對較輕。

第壹,理論溯源

期待可能性理論來源於德國法院1897對“迷馬案”的判決:行為人多年受雇駕駛兩輛馬車,其中壹匹馬有卷尾勒韁繩、強行拉下馬車的傾向。演員多次要求換壹匹新馬,但雇主沒有答應他的要求。有壹天,司機采取了所有的緊急措施,但馬仍然傷害了其他人。法院裁定該演員無罪。

這樣,法院根據被告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狀況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從而否定了行為人在損害結果發生中的應受責備性。判決公布後,邁耶在1901中首次提到期待可能性問題;1907弗蘭克在其論文《論責任概念的構成》中采用了“愛馬”的案例,成為期待可能性理論研究的開端。弗蘭克反對只把犯罪心理要素作為責任內容的心理責任理論,提出了“不可否定”和“不可否定可能性”的概念,認為責任應包括以下內容:(1)責任能力;(2)故意或過失;(3)正常附隨性格,即行為周圍的情境處於正常狀態。也就是說,行為人可以預期為合法行為。在弗蘭克之後,休謨基本上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論。他認為法律規範有兩個作用:(1)評價規範的作用,判斷壹種行為是否適當或違法;(2)指揮行為人必須堅決采取合法態度,不采取非法態度,這是客觀的價值判斷;對於後者,是判斷責任的規範。因此,責任問題只有在只能根據指揮規範為自己意誌決定的人違背自己的期待,決定實施違法行為時才會發生。

期待可能性理論經過上述主要代表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已經為大多數國家的刑法實踐所認可。後來逐漸應用於司法實踐。適用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好處是:考慮行為人自身的情況,不對被告人要求過高,從而保持處罰結論在本質上的合理性,不附加不必要的義務。其缺點是:期待可能性是規定之外的原因,法官很容易解釋,導致被告用其他原因阻擋自己的責任,從而。

二、判斷標準

應當用什麽標準來判斷期待可能性是否存在,是刑法理論中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對此,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1)行為人本位說,即行為人在行為發生時是否能夠做出與其行為以外的適當行為。這就以行為人自身的情況作為判斷期待可能性的標準。(2)壹般人本位論,即根據社會上普通人的情況,將行為人能否做出與行為人相同的行為作為判斷期待可能性的標準。(3)國家本位論是從國家法律秩序的立場出發,以行為人預期要做的法律行為為標準來判斷預期的可能性。

就以上三個標準而言,各有不足。相對而言,行為人標準更為恰當,因為壹方面,期待可能性的目的是為了給在強有力的國家法律法規面前氣喘籲籲的個人以救濟;另壹方面,責任是批評壹個非法行為的肇事者,這應該構成壹個重要的因素。因此,我們應該站在行為人的立場上考慮作出意誌選擇的可能性,使責任承擔更加合理。從這個角度看,需要用行為人本位理論來判斷期待可能性。

第三,與故意和過失的關系

對於期待可能性與故意過失的關系,理論上有不同意見:

(壹)平行說

期待可能性被理解為責任的第三要素,與責任能力、故意、過失並列。期待可能性雖然指向行為人的主觀選擇,但並不是行為人本身的主觀心理內容。它是從法律規範的角度對行為人在特定情境下的主觀選擇的評價。期待可能性的判斷必須考慮行為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否有特殊原因等。可以說,故意和過失是主觀歸責要素,期待可能性是客觀歸責要素,期待可能性是獨立於故意和過失的歸責要素之壹。問題是:如果將三者並列,期待可能性就會成為犯罪事實的壹部分,要求司法機關證明就會加重起訴。

(二)構成要素理論

期待可能性被理解為故意和過失的構成要件。它面臨的最大批評是,故意和過失是對基本事實的認識,而期待可能性不涉及基本行為事實的存在;期待可能性不具有區分故意和過失的功能。

(三)抵抗說的責任

期待可能性既不是與責任能力、故意、過失並列的責任第三要素,也不是故意過失的構成要件。而是應該理解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是壹種責任排除的原因。

在上述三種學說中,並置說與構成要件說是直接對立的。平行說將期待可能性作為獨立於故意和過失的責任要件,有故意和過失,但不能歸咎於期待可能性的缺失。而構成要件理論將期待可能性作為故意和過失的構成要件,沒有期待可能性就不成立。責任阻卻說在適用上是完全恰當的,但它只是對期待可能性作了消極的理解,而不是對責任要件作了積極的研究,所以它是存在的。

在這個問題上,壹般的立場是並排說,這是比較合理的觀點。在實際辦案中需要註意的是,只要存在基於行為人內在要素的故意或過失,壹般可以說行為人是有責任的,沒有期待可能性的事態只是例外。期待可能性是與行為人內心態度明顯不同的所謂客觀責任要素,被解釋為不同於故意或過失的責任要素。理論上更簡潔易懂。因此,在壹個案件中,需要考慮是否有必要運用期待可能性理論為被告辯護,以獲得實質合理性。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只需要在認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但以罪論處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證明。在刑事訴訟中,首先提出行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需要證明的責任在辯方,公訴人只需證明即可。

壹般情況下,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在故意或過失實施某壹行為時,通常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不需要特別考慮的。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還是要判斷期待的可能性。當然,期待可能性理論的適用範圍不能太廣,否則可能導致司法混亂。在判斷期待的可能性時,要考慮各種因素,謹慎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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