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被告人、自訴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世界上主要的三種訴訟結構也稱為審判模式、訴訟主義、權威主義(適用於實體的真實訴訟目的)和混合模式(以日本和意大利為代表,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刑事訴訟法受法國和德國影響較大。訴訟結構屬於權威主義。二戰後,日本法律體系受到美國法律體系的影響,從1948重新制定刑事訴訟法到50年代末。日本的刑事訴訟結構完成了從權威主義到訴訟主義的轉變。日本壹方面堅持被告人有沈默權,實行單壹罪狀主義。審判前,法官不得接觸除起訴書以外的公訴方的案卷證據。證據由控辯雙方當庭出示,證人主要由雙方傳喚,當庭詢問。法庭調查實行質證程序。這些都是當事人訴訟結構的內容。另壹方面,法官仍然指導審判程序,在事實和證據的調查中發揮積極作用,不實行陪審團制度。為了查明事實真相,法官可以主動擴大證據調查範圍,主動調查和出示證據,有權詢問證人、鑒定人,有權審查控辯雙方調查證據的請求,有權拒絕。混合訴訟的結構應該是吸收了對抗制因素的職權主義。
1979的第壹個刑事訴訟法叫超權威主義。1997刑事訴訟法第壹次修改後,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被稱為強職權主義的訴訟結構。2012刑事訴訟法進壹步吸收了訴訟主義的合理因素,弱化了法官權威的特征,強力規範了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被稱為控辯雙方的審判模式。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越來越突出當事人主義原則。壹個國家對訴訟價值、秩序、正義和效益的認識程度和水平決定了壹個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進而決定了壹個國家采取什麽樣的訴訟結構。價值影響目的,目的決定結構,但不能說價值直接決定結構。
體現為工具價值和獨立價值。實體和過程的匹配有四種方式:實體-實體。如果發現被告自首,法院會從輕判決。比如偵查機關對超過追訴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實體——程序,如果被告人在庭審中主張有重大立功表現,法院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過程-實體,如1。法院經過審理,排除非法證據,宣告被告人無罪,程序限制實體;2.《刑事訴訟法》設置了多項證據規則,以確保查明案件事實,制裁刑事程序,服務實體。由於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起訴。3.被告與受害人達成刑事和解,但被法院從輕處罰。4.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加重處罰。
程序-程序。壹審法院已經公開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違反訴訟程序的,二審法院將發回重審。比如壹審法院的審判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公開審判和撤訴的規定。如果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發回重審。(違反公開審判等程序不壹定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準確性,但程序具有獨立價值。只要違反了程序,無論實體是否正確處理定罪量刑,都需要承擔程序性制裁的後果。)
工具價值和獨立價值是指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體的關系,具有影響刑事實體法實現的功能。
憲法是靜態的刑事訴訟法,而刑事訴訟法是動態的憲法。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構成了各國憲法人權保護條款的核心。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措施的適用權限、條件、程序和辯護的規定,直接體現了憲法關於公民的人身、住宅、財產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拘留以及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規定精神。《刑事訴訟法》規範和限制國家權利,保障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定罪。
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法定程序原則)。
基本內容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
程序正義(公平正義包括法律面前的實質平等。)。有效辯護原則,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原則。
訴訟效率。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法治國家。
受害人有過錯嗎?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取保候審的保障途徑。
誰來決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委員會。
鑒於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保證金和擔保人進行擔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強迫證人證言的犯罪,可以由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檢察機關對貪汙賄賂犯罪沒有管轄權。
《監察法》剝奪被調查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與《刑事訴訟法》不同。沒有拘留和逮捕的制度,但使用了留置,這意味著被調查對象可能會被長期拘留。為了防止濫用權力和侵犯人權,采取留置措施必須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此外,市以下監察機關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證明案件重大復雜或者被偵查人可能自殺、逃跑的,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監察委員會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的案件進行了調查。
取保候審。
監視(保護)住所。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
會議審批分三種:壹是貪汙受賄50萬元以上。第二,危害國家安全,盜匪橫行。第三,恐怖犯罪。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和解除強制措施。
偵查措施的司法控制。
拘留(剝奪人身自由)、訊問、審訊、調查和實驗、搜查住所和審訊。
出示妳的工作證明。有兩個人在場。肯定有目擊者。在什麽地方?證人的資格和保護。
偵查人員在詢問證人並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在現場、證人所在單位、證人提出地、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必要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證人特征:不能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涉嫌貪汙的,應當將案件移送監察委員會處理。犯罪嫌疑人數罪的,壹般以監委偵查為主,檢察院予以協助。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對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如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證明其社會危險性高,應當依法逮捕。檢察院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並移交公安機關執行。
改變逮捕措施。
起訴制度、審查起訴程序、三種不起訴及其救濟。
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采取相應的羈押措施。也就是先把嫌疑人拘留,之後再看怎麽處理。
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時,有權決定逮捕並移交公安機關執行。
包括四項:公開審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拆分為直接言詞原則和言詞原則)。直接性原則包括直接審判原則和直接取證原則。直接的意思只是親自參與訴訟(親自)。言詞原則指口頭陳述)、辯論原則和集中審理原則。
公訴案件的壹審程序
自訴案件審判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
上訴和抗議的區別。
上訴不加刑原則。
二審的審理方式和處理方式。
投訴的主題和法律理由。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和權限。
再審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審查程序。
死緩限制減刑程序。
獨特的原則和體系。
附條件不起訴
適合未成年人。
犯罪記錄的封存。
社會調查。
適用條件、程序和法律後果。
適用條件、程序、裁決方式和救濟程序。
強制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程序、救濟、定期評估和取消。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立案管轄、交叉管轄、等級管轄、指定管轄、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回避對象,回避程序,回避決定權,回避效力。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有效辯護原則,辯護人的資格,法律援助辯護和拒絕辯護,辯護律師和非律師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證據的法律類型和理論分類
證明對象
舉證責任
證明標準
政治相關性和合法性
證據關聯性的判斷、證據的審查和判斷
刑事證據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補強證據規則、利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規則、傳聞證據規則和意見證據規則。
人民檢察院認為是公訴案件,但法院認為是貪汙案件要經過審理才能處理的,人民檢察院不撤訴的,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處理。即被告知後才認為處理的案件,未被告知的案件,依法裁定終結審理。
範圍、國籍、法律適用、概念(狹義和廣義)、司法協助、引渡。
12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試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最高檢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個機關的規定;
最高法院頒布實施的《關於進壹步強化合議庭職責的若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