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兩部世界著名的資產階級法典,在民法發展史上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法國民法典》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而《德國民法典》豐富和發展了大陸法系。在對法德民法典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有助於我們充分借鑒和吸收先進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術。
首先,從立法背景分析。
法國民法典的產生是壹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它的產生經歷了以下幾個歷史階段:法國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規範在法國分為北方習慣法和南方成文法。在這種混亂的法律環境中,法國逐漸承認了羅馬法的合法性,從而使得法國的民事法律規範逐漸形成習慣法體系。雖然當時的現行法律已經向法典化邁進了壹大步,但是習慣法的書面編纂已經不能滿足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創制壹部統壹合理的法典。1789年大革命爆發後,制定了壹系列革命的“中間定律”。這些“中間法”旨在廢除封建特權和人身依附關系,但作為過渡性法律,法律不統壹的現象並沒有得到解決。當時各利益集團都希望新民法典能體現自己的利益,所以對民法典的編纂很難形成統壹的意見。1799年拿破侖上臺後,成立了法律起草委員會,並親自主持起草民法典。1802年2月5日至1804年3月5日,民法典分36章相繼通過。38+0年3月265438日,拿破侖簽署法令頒布實施該法典。
《德國民法典》頒布時,資本主義已經從自由資本主義過渡到壟斷階段。當時社會強調的是公眾的利益,對個人的必要限制,國家的幹預。19世紀,德國還出現了不同地區使用不同法律的隨機現象。為了追求法律的同壹性,1873年德國議會的憲法修正案將帝國的立法權擴展到整個民法領域,使民法典的制定獲得了權力基礎。19世紀前期的民法典編纂形成了法典編纂學派和歷史法學派,他們的爭論為民法典的編纂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19世紀後期,德國法學家在重視羅馬法的同時吸收了部分日耳曼法,使民法體系趨於合理。1874年7月,德意誌聯邦組成起草委員會,開始起草民法草案。草案經過起草委員會兩次審議修改,最終形成了《帝國國會法案》。7月1896日,帝國議會通過了法案。在1896年8月18日皇帝簽署和《帝國法律公報》公布後,德國民法典於1900年6月5438+0日生效。
第二,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體系結構和內容的比較。
《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侖法典》,主要以羅馬法、習慣法和國王赦免為基礎。這部法典自自由資本時代產生以來,其基本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教分離、人身自由和法律自由。在法典的整體結構中,它是以國家法律全集中的“法律階梯”為基礎的。除總則外,分為三部分:屬人法、物法和各種取得所有權的方法。由於拿破侖很少讓純粹的法律論據參與法典的制定,並試圖將人們的註意力集中在現實生活而不是法律技術上,所以法國民法典簡潔明了,通俗易懂。《法國民法典》之所以能成為資產階級社會的典型法典,是因為其內容反映了資本主義發展的時代需要。
《德國民法典》主要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結合了日耳曼法的壹些習慣,是根據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形勢而制定的。《德國民法典》雖然仍然保留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私法的基本原則,但也在壹定程度上使其適應了壟斷資本主義的需要。其主要基本原則包括有限所有權原則、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德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理論集為基礎,分為五個部分:總則、債務關系法、財產法、親屬法和繼承法。與法國民法典不同,德國民法典註重立法技術的運用,語言抽象概括,體現了邏輯推理和系統化的思想。《德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符合帝國主義時代的要求,所以從此以後,《法國民法典》對各國民事立法的影響就大大降低了。
第三,兩部法典對中國的影響
中國處於市場經濟體制中,民法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制定壹部符合我國國情和時代特征、體系完整、內容豐富、科學實用的民法典越來越迫切。通過借鑒,我們在制定我國民法典時必須註意以下三個方面:壹是處理好我國傳統文化與民法典的關系。中國在民法典編纂的過程中,必須註意引進西方先進法律思想與中國傳統文化的結合,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樹立正確的民法理念。第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自給自足,體現社會化的要求。法國民法典是大革命的產物,而德國民法典是建立在自由公民和羅馬個人主義的土壤上。因此,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堅持基本國情,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關註和保障人權,以適應現代公民社會的發展。三是確立理性主義與實用主義相結合的立法原則。中國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堅持理性主義,就是要註重立法的超前性。只有堅持理性主義,民法典才具有指導意義。另外,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文字的實用性,使法典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和適用。
第四,總結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相隔百年。前者代表自由資本主義時代,後者代表壟斷資本主義時代。法國和德國的民法典分別代表了大陸法系的兩面旗幟,是資產階級民法發展的兩個裏程碑。對後世民法典的制定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