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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法律監管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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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數量逐年上升,其原因在於電動自行車缺乏專門的法律監管,路權分配不合理,交警部門執法不力,騎自行車者交通違法行為嚴重。有必要制定電動自行車法,對電動自行車實施法治,加大電動自行車道建設,加大對騎車人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於方便騎車人,建設綠色交通網絡,保障騎車人和行人的安全。

論文關鍵詞:電動自行車分類立法,道路分離監管

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要求》(GB17761-1999)將電動自行車定義為具有兩個車輪,可手動、電動或電動助力騎行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整車技術要求最高車速不大於20km/h,重量不大於40kg,具有腳踏騎行功能,電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於240W。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成為人們討論的焦點之壹,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以至於深圳等地政府甚至有了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舉措,引起了民眾的極大關註。要加強電動自行車監管,保障行人安全。

壹、電動自行車的優缺點分析

(壹)電動自行車的優勢

相對於自行車,城市的大街小巷都有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充電方便。用電動自行車出行,經濟環保,快捷,節省體力和時間,有利於人們的精力和業余時間投入到生產和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外來務工人員和低收入的城市工薪階層來說,電動自行車是最好的交通工具。壹些行業,如送奶、快遞、快餐,甚至以電動自行車為主要交通工具,以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對於很多行業和普通人來說,電動自行車是生產設備,是固定資產,是生活必需品。

從全國範圍來看,電動自行車出行已經成為公共交通的補充,有效緩解了機動車交通擁堵的壓力,構成了國民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沒有電動自行車,大家都會買車,那麽道路就會是停車場,或者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會更加擁擠。就環保而言,電動自行車無疑是最環保的交通工具之壹。電動自行車是綠色出行,電動自行車的消費和充電無疑是在促進消費,促進電動自行車生產和流通行業的發展,促進電力和電網管理行業的發展。因此,應大力發展電動自行車產業,鼓勵市民和民眾騎電動自行車出行。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會給老百姓帶來很大的不便,尤其是窮人。禁止電動自行車就等於禁止窮人上路。禁止電動自行車是不可取的。

(二)電動自行車引發的問題及原因

電動自行車之所以引起爭議,主要是安全問題。出現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是:

1.電動自行車缺乏法律規範和科學標準。關於電動自行車的立法比較滯後,現有的關於電動自行車的法規很低,行政法規很少,更不用說行政法規和法律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GB17761-1999)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存在沖突,特別是在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定義上,以至於在電動自行車是納入自行車還是歸入電動摩托車的問題上存在歧義,為壹些廠家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留下了空間。電動自行車的模糊分類也引起了人們的關註。如果將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管理,人們騎電動自行車是否要考駕照、交保險?無證駕駛和酒駕不用負刑事責任嗎?

2.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和經銷商生產銷售超標或超速電動自行車,部分用戶未經許可或致電修理廠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重量不超過40kg。而有的電動自行車廠家根本不生產20km/h以下的電動自行車,有的廠家生產50km/h以上的電動自行車,以至於有的電動自行車堪比摩托車和汽車。

3.電動自行車出行基礎設施建設滯後,電動自行車專用道缺乏。在很多城市,電動自行車道和人行道混行,電動自行車和人力自行車混行。甚至在壹些城市,特別是小城鎮,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摩托車、行人都是壹條路通行。隨著人們經濟條件的提高,汽車等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占用了更多的車道和空間,擠壓了電動自行車的車道和空間。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跟不上公共交通的發展,給使用電動自行車出行的人們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和風險。

4.嚴重的交通違規。電動自行車的交通規則存在很多缺陷。電動自行車沒有專門的交通規則,現有的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零散、不健全。汽車、摩托車、卡車等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往往違反交通規則,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者往往無視現有的交通規則,超速、闖紅燈、逆向行駛、超載現象比比皆是。交警等執法部門執法不嚴,電動自行車使用者違法缺乏刑事制裁。汽車等機動車輛的司機經常橫沖直撞或在酒精的影響下駕駛。電動自行車更是難上加難,電動自行車手還得小心翼翼地四處張望,尤其是如履薄冰的行人。

二、電動自行車的法律監管對策

(壹)加強電動自行車相關立法,使電動自行車監管有法可依。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對摩托車的定義是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兩輪或三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電力驅動的兩輪車,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0km/h,具有人騎功能,整備質量、外形尺寸、電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普通摩托車是指無論何種駕駛方式,最高設計車速均大於50公裏/小時,或者使用內燃機時排量大於50毫升,或者使用電力驅動時電動機總最大輸出功率大於4千瓦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普通三輪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也規定,輕便摩托車是指無論何種駕駛模式,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的摩托車。如果使用電力驅動,其電機的總最大輸出功率不超過4kW。兩輪輕便摩托車是裝有從動輪和驅動輪的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也對電動摩托車標準實施過渡期提出了要求。從這些規定來看,摩托車包括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2009年《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規定,重量超過40千克、時速超過20公裏的電動自行車稱為電動輕便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歸類為機動車。電動兩輪摩托車以電動車的速度、質量和輸出功率為標準,分為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時速20公裏以上、40公斤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型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歸入機動車管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不僅模糊不清,而且明顯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因此,有必要對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進行修訂,以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相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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