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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黨的建設與領導、政府組織、業主自治和專業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物業管理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彰顯江南文化、倡導文明新風的要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制定並落實配套政策;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執法監督體系,統籌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推廣互聯網、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物業管理和服務中的應用,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物業管理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五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物業管理的政策、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分級培訓制度,組織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和業務培訓;

(三)加強對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督促其提高物業服務質量,依法進行物業管理行政執法;

(四)指導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五)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工作;

(六)履行物業管理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監督服務信息平臺和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

縣級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園林綠化、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換屆選舉,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義務;

(四)為物業管理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調解和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各方關系;

(五)建立物業應急服務保障機制;

(六)配合縣級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檢查、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和接管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指導物業服務提供者和業主委員會開展應對工作,並給予物質和資金支持。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以社區(村)黨組織為主導,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者、業主參與的居住區治理結構,推進物業管理創新和物業管理與基層社會治理深度融合。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行為,監測並定期公布物業服務項目的成本信息和定價規則,調解物業服務行業糾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誠信經營;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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