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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草原管理條例(1999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天祝藏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畜牧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以下簡稱《草原法》)、《甘肅省草原法實施細則》和《天祝藏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壹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牧區和農林區的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半人工草地、退耕還草地、郁閉度在0.3以下的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以及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宜牧地。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管理工作,鄉(鎮)設立草原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鄉(鎮)的草原管理工作。第四條自治縣設立草原監理站和草原工作站,負責自治縣的草原行政執法、監督和草原技術推廣工作。鄉(鎮)應在畜牧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設立草原監理站或配備專兼職草原監理人員,辦理鄉(鎮)草原管理委員會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事項。各級草原監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第五條自治縣草原監理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宣傳和執行草原法律法規,監督檢查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

(二)受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委托,審查確定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草原,頒發《草原使用證》等證件;

(三)配合有關部門辦理征用、占用草原的具體事宜和在草原上采礦、采金、采藥、采石、挖砂、取土、勘探、築路、工程建設等審批事項;

(四)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草原和草原設施的案件和違法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辦理臨時調整草原事宜;

(六)搞好草原防火工作;

(七)檢查草原載畜量;

(八)草原補償費、草原維護費、牧民安置補助費、草原有償使用費、草畜繁育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九)辦理獎懲;

(十)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

自治縣草原工作站行使下列職權:

(壹)宣傳貫徹國家關於草原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開展科學試驗,推廣應用先進的草原生產科學技術;

(三)指導群眾開展草原培育建設和飼草料生產;

(四)開展草原病、蟲、鼠的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五)牧草種子的檢驗檢疫;

(六)預測草原載畜量;

(七)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有關業務事項。第六條自治縣境內的草原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可以由鄉(鎮)、村、聯戶或者聯戶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

承包的草原應當承包、經營、建設和利用;經發包方同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允許村內牧民之間轉包,但不得非法或變相出租、買賣。

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七條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調整草原的,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由有關各方協商解決。第八條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本著有利於團結和發展生產的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自治縣境內的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由縣或者鄉人民政府處理;與鄰省、市、家具、區、非縣單位的糾紛,報地區行政公署(州、市)或省級人民政府處理。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爭議雙方必須撤出爭議地區,任何壹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鬧事,破壞草原及其建築設施,不得拆除或移動草原上的固有界樁。第九條國家、集體建設和農牧民宅基地建設需要征用、占用草原時,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征用、占用草原必須做到:

(壹)需要征用、占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向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和草原監理站提出申請,草原監理站簽署意見,土地管理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批;

(二)國家和集體建設征用、占用草原,應當在批準的範圍內進行;作業完成後,征占用單位必須回填表土,恢復草原植被。

(三)被征用、占用草原上與人民生活、生產有關的水源、渠道、道路、橋梁和草原建設設施,由被征用、占用單位或者個人保護,不得破壞。如有損壞或堵塞,應限期修復或修建相應設施;

(四)國家和集體建設征用天然草原,必須在征用草原前壹次性支付草原補償費和牧民安置補助費;征用人工草地和圍欄草地,加上建設人工草地和圍欄草地的全部投資;草原補償費和牧民安置補助費由自治縣草原監理站統壹征收,征收的草原補償費的70%由鄉(鎮)提出用於草原建設項目,經畜牧主管部門批準後返還使用;30%由草原監理站用於草原培育和建設;牧民安置補助費全部返還給被征用草原的牧民。

草原補償費和牧民安置補助費的征收標準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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