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管,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節約財政資金,促進政府采購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信息化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青島市政府采購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區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本級預算內安排的財政性資金(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性資金配套的單位其他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三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體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原則
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五條成立政府采購管理領導小組,由區紀委、監察局、區政府辦、區審計局、區財政局等部門領導組成,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對政府采購實施管理和監督職能;由市財政局確認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具體采購行為。每次開標由采購人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評審組對招標情況進行評審,區紀委監察局負責對采購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六條市北區政府設立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市政府采購政策,對政府采購實施管理和監督;
2.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調整集中采購目錄;
3.監督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
4.負責聯系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代理機構的采購過程;
5.確定采購方式;
6.建立政府采購信息網絡,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7.監督政府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實施,辦理政府采購單壹來源審批手續;
8.審查評標報告和合同,提出資金支付的審核意見,監督合同的履行;
9.依據區長簽批的《單位申請購車審批表》,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配置證明的發放;
10.負責政府采購業務的賬務處理,上報各類政府采購報表;
11.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的檔案管理;
12.受理政府采購投訴;
13.政府采購管理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購操作程序
第七條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制和審批。
1.年度政府采購預算(計劃)
年初,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政府采購目錄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報送“政府采購預算(計劃)表”(報送主管部門1份,無主管部門直接報送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政府采購預算應註明采購時間、商品配置(應註意除辦公用車外的其他商品不填品牌)和資金來源。凡使用財政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經區、局領導批準後先安排政府采購,由財政局按實際采購金額撥付資金;凡以單位自籌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申報後先將資金轉入政府采購賬戶,再安排政府采購。
2.政府采購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每月壹次,無特殊情況不再安排其他采購。
3.政府采購中的單壹來源(特別批準)采購
本次采購原則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三章第三十壹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僅適用於(1)單壹供應商采購;(2)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八條政府采購資金的籌集
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資金支付應當實行統壹結算。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開設“政府采購資金專用賬戶”,用於采購資金的收付。
屬於自籌資金的,采購單位提交《政府采購申報單》後,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其預算,由采購單位將采購資金全額劃撥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並由采購辦公室出具統壹收據用於當期結算;屬於財政資金的,由采購單位向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經批準後,財政局相關業務部門將資金直接劃撥到“政府采購資金賬戶”。
第九條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
區采購辦嚴格按照市采購辦的相關政策要求,對市采購辦認可的代理機構進行現場考察,選擇軟硬件優秀的代理機構完成政府采購工作。
第十條專家庫的完善
各類專家庫由各代理機構完善,開標前提供各類專家候選名單,然後由采購辦負責隨機抽取確定專家名單。
第11條管理局的責任
1.負責落實用戶所報貨物的具體情況。
2.在公共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公告。
3.制作標書,標書應包括以下部分:
(1)供應商須知;
(2)供應商提供的資質、信用等證明文件;
(三)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和技術規格;
(4)交付、完成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五)開標、評標的時間、方式或者標準;
(六)采購合同樣式和主要條款;
(7)投標價格表的樣式(包括內容或其計算方法);
(八)交付的投標保證金數額;
(九)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10)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4.供應商資格預審
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在索取招標文件時,應提供其投標資格的相關文件。代理商必須對投標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的主要內容:
營業執照和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資信和資質證明;
供應能力證明。
5.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已索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有權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三個工作日要求采購人對招標文件的相關問題進行澄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代理人應主動或根據供應商的澄清要求打印和修改招標文件,並以適當形式及時通知索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對其具有約束力。
6.負責組織公證處對招標過程進行現場公證。
7.開標
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開標。
8.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標。
9.宣布中標結果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管理
1.政府采購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用於購買商品或者獲得服務的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
2.項目、材料、服務等的采購。,由本單位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或者自籌資金* * *,統稱為配套采購;
3 .采購辦設立政府采購資金專用賬戶,負責政府采購資金的劃轉;
4.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資金(預算資金除外)必須在開標前5日內由財政部門或采購單位劃入政府采購資金專用賬戶;
5.招標完成後,采購辦根據采購單位的驗收報告支付供應商合同規定的款項。具體流程如下:經辦人員審核相關信息後,填寫“市北區會計中心轉賬支付指令”,註明付款人、收款人、支付摘要等。,然後采購辦負責人在原始發票等單據上簽署付款協議,最後出納辦理付款手續。為確保資金安全,堵塞漏洞,資金撥付實行開票、審核、支付“三分離”;
6.對於采購資金的劃轉和撥付,采購辦負責向會計中心發出劃轉通知等單據,轉采購部門或直接轉采購部門,並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
7.實行指定采購的,采購單位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與指定供應商結算。
第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
在選定代理機構的前提下,簽訂《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采購協議》,協商確定采購方式、公告發布時間等采購細節,並對采購全過程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在操作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規操作行為,將及時向市財政局等部門舉報,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指定采購供應商管理
1.采購辦定期與指定采購供應商保持聯系,及時了解指定采購實施的動態情況,及時了解各單位對指定采購的反饋意見,對個別不實施指定采購的部門查找原因,並監督其糾正,對屢禁不止者及時給予通報批評;
2.定點采購合同壹般簽訂壹年。合同期滿後,可酌情續簽或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責任糾正。
1.各單位應明確規避招標行為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的。
(三)采取其他方法規避招標的。
在此基礎上,各單位要強化政府采購意識,杜絕規避招標的行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壹經查實,行為人將承擔以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行為人應當在壹定期限內改正其規避招標的行為,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進行投標,消除規避招標造成的不良影響或者後果。
(2)罰款。行政監督部門將按照工程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標準對行為人處以罰款。
(3)項目實施或暫停資金撥付。
(4)懲罰。對行為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監督代理機構充分保證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據此規定,應註意防止以下行為的發生:
(1)違反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主要包括:①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投標信息;②泄露標底。
(2)違反規定,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以上違規行為壹經查實,除宣布投標無效外,還將給予以下處罰:
(1)好吧。對有關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可以視情節輕重,決定部分或全部沒收。
(3)追究責任。對責任人進行警告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損害賠償。
3.投標人在招標過程中應當遵守政府采購的規章制度,杜絕下列情形:
(1)提供虛假材料中標成交;
(二)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談判;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如出現上述情況,將給予以下處罰:
(1)宣布中標和交易無效;
(2)情節嚴重的,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聯系,按* * *處理;
(3)罰款。對投標人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沒收非法所得。
(5)取消該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6)追究刑事責任。
(七)賠償損失。
4.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在評標過程中貫徹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在工作中,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信息。如有違法行為,將做如下處理:
(1)警告。
(2)沒收收受的財物。
(3)罰款。視情節輕重,將金額控制在2000元至3萬元以內。
(4)取消資格。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合同作為約束買賣雙方的工具,必須嚴格履行。如有違約,有關部門將根據合同文本的規定對責任方進行處罰和制裁。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管理的社會監督
政府采購是財政改革的重要內容,是財政資金管理的進壹步延伸。它直接為采購單位服務,真誠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如發現政府采購實施中有違法違紀等違規行為,可直接向監察、財政部門舉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為準。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