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中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的基本內容包括:(1)總則(2)招標投標(3)開標、評標、中標(4)監督(5)法律責任(6)附則。招標投標的內容如下: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公開招標;不招標、邀請招標或者自行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履行規定的程序。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指定媒體刊登前款規定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刊登國際招標公告除外。
第八條施工企業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
招標人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建築業企業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壹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招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接受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範圍應當在招標代理合同中約定。
招標代理機構超越代理權限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如果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招標人還應提供支付擔保。
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對未中標人給予經濟補償的,具體補償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應當出售不少於5天,出售價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十三條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或者資格預審後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重新組織招標後,合格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經原招標方案審批部門批準,可以改變招標方式或者不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參與投標,不得以引進資金或預付貨款的方式參與投標。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a)投標人之間相互協議提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2)投標人相互同意分別以高、中、低價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內部招標的,先默認中標人,再參與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投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告知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或者協助投標人更換或者更改投標文件;
(二)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在投標時與投標人約定降低或提高投標價格;
(4)提前違約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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