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分析如下:1。用人單位無權辭退員工,只有用人單位即派遣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員工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補償、賠償金也由派遣公司承擔。2.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解除合同。派遣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用人單位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關於經濟補償: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在上述情況下不能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沒有這種情況的時候;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作滿壹年壹個月工資,半年壹年,不滿半年半個月工資);未提前壹個月通知解除合同的,還應支付妳壹個月的代通知金;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加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第四十條第壹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四)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5)《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提出:協商壹致)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7)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勞動者自己的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先辦案再交費。如果不成功,不收費!零風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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