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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基礎工作標準化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認真貫徹《糧食商品流通統計管理試行辦法》、《糧食統計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和《糧油商品流通統計制度》(以下簡稱統計制度),加快糧食統計基礎工作的規範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糧食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具體包括:完善基層糧食企業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落實統計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制度、統計報表管理制度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統計數據處理的現代化;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功能。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含全民集體企業)。第二章基層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所屬企業應當設立統計機構(處、股、組、室等)。)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主要從事統計工作的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第五條基層糧食企業領導應當關心和重視統計工作。必須有壹名領導分管統計工作,履行統計法規定的領導職責,經常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單位的糧食統計工作,保證統計人員獨立行使合法職權。第六條基層糧食企業領導應吸引統計人員參加企業經營管理的有關會議,使統計人員學習領會有關文件精神,發揮統計信息、咨詢和監督作用。第七條基層糧食企業領導應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開展統計工作創造必要條件,並應關心統計人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要求統計員評定技術職稱,享受同等職稱待遇。第八條要定期組織出納、付款人、質檢員、制票員、保管員、檢票員等相關企業事務人員學習統計制度和相關統計知識,確保原始記錄的準確填報。第九條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責:

(壹)認真執行原始記錄制度和統計核算制度,收集、整理本業務環節的原始記錄和統計核算,全面、準確、及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

(二)收集、整理、管理和提供本單位糧油指商品流通統計資料;

(三)開展調查研究,編制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報告,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為企業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提供統計咨詢,實施統計監督;

(四)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第十條新進統計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統計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第十壹條應當重視基層統計人員的素質培訓,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統計人員的專業學習和崗位培訓。對於不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要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培訓,達到中等專業知識以上。第十二條為保持統計員的相對穩定,統計員的調動必須事先經統計負責人批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事先征得上級主管統計機構的同意。第十三條基層糧食企業應當建立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責任制、統計負責人責任制、統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和統計工作競賽獎懲制度。第三章原始記錄和統計核算制度第十四條基層糧食企業的原始記錄應當全面反映本單位糧油商品流通活動,滿足糧食經營者和統計、會計、核算的需要。糧油原始記錄的格式、聯次記錄和交接手續可由縣、地(市)或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制定,統壹印制規格,做到簡化實用。第十五條原始記錄包括糧油平價、協議購銷、調劑、儲存和加工的原始憑證及其報表和匯總表,主要包括:糧油收購原始憑證、糧油銷售原始憑證、糧油加工原始憑證、糧油損耗和余缺原始憑證、糧油交換和協議原始憑證、其他原始憑證以及相應的報表和匯總表。第十六條各種原始憑證必須統壹編號和管理。要填寫日期、品種、數量、金額、地名、性質、對象,以及記錄人和審核人的簽名(蓋章),做到原始憑證齊全、填寫及時、計量準確、記錄真實、字跡清晰。第十七條應當按照糧油的性質、品種、地區、來源、對象、單位和流向建立統計臺帳,包括:糧油收購臺帳、糧油銷售臺帳、糧油調撥臺帳、糧油庫存臺帳、糧油收購、銷售、調劑、總儲存臺帳和兼營商品總值臺帳。第十八條各類統計臺帳必須格式統壹、指標齊全、口徑壹致、登記完整、數字準確、查詢方便,能夠滿足編制統計報表和企業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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