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認真執行原始記錄制度和統計核算制度,收集、整理本業務環節的原始記錄和統計核算,全面、準確、及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
(二)收集、整理、管理和提供本單位糧油指商品流通統計資料;
(三)開展調查研究,編制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報告,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為企業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提供統計咨詢,實施統計監督;
(四)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第十條新進統計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統計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第十壹條應當重視基層統計人員的素質培訓,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統計人員的專業學習和崗位培訓。對於不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要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培訓,達到中等專業知識以上。第十二條為保持統計員的相對穩定,統計員的調動必須事先經統計負責人批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事先征得上級主管統計機構的同意。第十三條基層糧食企業應當建立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責任制、統計負責人責任制、統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和統計工作競賽獎懲制度。第三章原始記錄和統計核算制度第十四條基層糧食企業的原始記錄應當全面反映本單位糧油商品流通活動,滿足糧食經營者和統計、會計、核算的需要。糧油原始記錄的格式、聯次記錄和交接手續可由縣、地(市)或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制定,統壹印制規格,做到簡化實用。第十五條原始記錄包括糧油平價、協議購銷、調劑、儲存和加工的原始憑證及其報表和匯總表,主要包括:糧油收購原始憑證、糧油銷售原始憑證、糧油加工原始憑證、糧油損耗和余缺原始憑證、糧油交換和協議原始憑證、其他原始憑證以及相應的報表和匯總表。第十六條各種原始憑證必須統壹編號和管理。要填寫日期、品種、數量、金額、地名、性質、對象,以及記錄人和審核人的簽名(蓋章),做到原始憑證齊全、填寫及時、計量準確、記錄真實、字跡清晰。第十七條應當按照糧油的性質、品種、地區、來源、對象、單位和流向建立統計臺帳,包括:糧油收購臺帳、糧油銷售臺帳、糧油調撥臺帳、糧油庫存臺帳、糧油收購、銷售、調劑、總儲存臺帳和兼營商品總值臺帳。第十八條各類統計臺帳必須格式統壹、指標齊全、口徑壹致、登記完整、數字準確、查詢方便,能夠滿足編制統計報表和企業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