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論我國訴訟制度的局限性

論我國訴訟制度的局限性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時效期間屆滿時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按訴訟程序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包含兩層意思:壹是權利人有權在此期間按照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第二,如果在這個時間內沒有連續行使這個權利,就會被消滅。

訴訟時效制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時效期間屆滿時喪失請求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

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可見,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行使請求權,從人民法院取得對其民事權利的保護的法定期限。包含兩層意思:壹是權利人有權在此期間按照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第二,如果在這個時間內沒有連續行使這個權利,就會被消滅。

訴訟時效根據時間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壹般訴訟時效。指的是普遍適用的處方,不是針對某壹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我國壹般民事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是兩年。特別訴訟時效。指某些特定民事法律的訴訟時效。特方優於普通方。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特殊處方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第壹,短期處方。短期時效是指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壹年:1,

要求賠償身體傷害;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4.寄存的財產丟失或損壞。“其他如《擔保法》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等等。

第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第三,最長的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權利自侵害之日起二十年以上,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是強制性的,任何時效都是法律法規強制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和放棄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

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向違反合同的債務人或侵權人主張財產的權利。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未經公民或者法人授權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法律、法規對索賠時間和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在人身關系範圍內,各種人身權利的法律保護不受時間限制。如公民、法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在知識產權中的姓名權、名譽權、署名權不受時間限制。

訴訟時效作為壹種能夠依法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事實,具有以下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事實的法律特征:

1,訴訟時效是嚴格強制的。也就是說,有關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規範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其內容(訴訟時效期間的長短、適用條件和範圍)壹經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當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排除訴訟時效的適用。法律禁止約定變更法定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或者提前放棄時效利益。

2.訴訟時效是民事法律事實中的壹個事件,它基於法律事實狀態——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的持續存在,不受當事人意誌的決定,因而不同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

3.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消滅權利人贏得訴訟的權利,因此它不同於以民事權利的取得為後果,以實體消滅為法律後果的期間。

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第135、138條的規定,法律後果如下:

1,訴訟時效是消滅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法律後果是權利人享有勝訴的權利,即權利人喪失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訴訟時效消滅了勝訴的權利,但沒有消滅起訴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受理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當然,人民法院受理後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將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債權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依法確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以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3、訴訟時效的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也就是說,訴訟時效的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利消失,人民法院不再給予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依然存在。因此,如果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自願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仍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自願履行義務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予以支持。但是,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因其他原因消滅的,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權衡了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價值和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意思自治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壹,其實質在於賦予民事主體自我選擇和自我決定的權利。根據這壹原則,當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權利的自由。當事人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壹旦被社會長期信賴或成為其他事實的基礎,必然會對建立在事實狀態基礎上的生活秩序和既定交易的安全造成危害。同時,年齡會導致證據湮滅,當事人舉證困難,法院審理困難。即使法院在舉證責任制度下能夠做出判決,判決結論也不壹定與事實相符。因此,學者們普遍認為,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應當通過建立強制性的訴訟時效制度,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進行部分限制。另壹方面,如果過分強調訴訟時效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甚至讓法院代替當事人行使這壹權利,就會導致公權對私權的過度幹涉,進而破壞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因此,《規定》壹方面充分體現了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強制性特征,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律規定、同意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提前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當事人不予承認。”另壹方面,規定充分理解和尊重了意思自治原則在大陸法系中的重要地位,確認提起訴訟時效抗辯是義務人的權利,可以自由處置,但並未賦予法院這方面的解釋權,從而平衡了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

其次,該規定體現了程序穩定的價值。民事訴訟的價值體系不僅包括實體正義的價值,也包括程序正義的機制。程序穩定的價值是程序正義的重要體現之壹。在程序運行層面,程序穩定值的實現意味著程序的有序性、終局性和不可逆性。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單方面追求實體正義,或者單方面允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誌讓訴訟程序重復進行,必然會危及和破壞程序穩定的價值。在訴訟時效制度中,提起訴訟時效抗辯可能會完全改變訴訟的最終結果,因此允許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會對程序的穩定性產生很大影響。正因如此,《規定》第四條將當事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限定為壹審。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對方的訴訟請求在二審期間已經失效,否則二審期間提出的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特別是當事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這壹規定而言,程序穩定和程序正義成為立法者優先考慮的價值選擇。

第三,在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抗辯權之間,規定傾向於前者優先。作為兩大法系確立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從其產生的目的來看,訴訟時效制度是追求流通效率而不得不做出的制度選擇。因此,它要求部分債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而轉讓和犧牲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是針對債務人違反義務的法律措施。基於訴訟時效制度價值基礎中的“惡”的壹面,法律解釋者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斷引導這壹制度朝著人們“善”的觀念方向發展,即應當著眼於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做出有利於債權人的解釋。因此,《規定》第壹條排除了“存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公司債本金及利息支付權、基於投資關系繳納出資的權利”等幾項債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從而限制了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規定》第四條限定了義務人訴訟時效抗辯的行使階段;當涉及到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等旨在保護權利人的制度時,如果可以理解為有利於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則在不違反基本法理的情況下,理解為有利於權利人,同時對訴訟時效障礙的認定進行法律上的拓展和解釋。比如《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三個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73條和第174條對上述三種法律原因進行了擴展和解釋。在此基礎上,《規定》第十條又對其進行了擴展,規定了“壹方當事人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

應當對訴訟時效的意義有壹個正確全面的認識。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也不是為了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是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1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處理民事糾紛。

  • 上一篇: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基礎工作標準化暫行規定
  • 下一篇:碼頭管理的重點工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