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和法律、道德、習俗壹樣,也是壹種社會現象,它包括人們關於超自然的、超社會力量“神”和“神”的信仰、規範、儀式和活動。(2)宗教與法律是歷史上兩種密切相關的社會現象。幾乎所有的古代法律都具有廣義神權的屬性。君主們為了證明自己統治的正當性,把自己統治的起源歸結於上帝(例如“天子”、“天載貨物”)。歷史上許多國家都實行過政教合壹的制度,形成了中世紀歐洲的伊斯蘭法、印度法、猶太法、教會法等所謂的“宗教法律體系”。所有這些法律體系都相信有壹種超人的力量,要麽作為人格化的“上帝”或“上帝的意誌”,要麽作為壹種非人格的秩序。宗教法是宗教法律體系中最高的法律淵源,它與君主的命令和“世俗法”相互作用,相輔相成。(3)壹些法學家(如Boehlmann)也註意到,宗教規範和法律規範不僅有這種歷史聯系,而且有壹些共同的要素。法律規範中所包含的元素,如儀式、傳統、權利和普遍性,可能都源於宗教中的相應因素。另有學者提出,宗教規範與法律規範的實施機制有相似之處。法律規範的實施必須通過法律解釋機制。隨著法律解釋的發展,出現了壹個特殊的法學家階層。在古羅馬,還出現了專門解釋羅馬法的著作《教義匯編》。宗教規範的執行也是如此。(4)政教分離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的結果。當代世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實行政教分離制度,反對宗教幹涉國家事務,是文明社會的標誌。宗教規範是由宗教團體制定的,只對其成員具有約束力。它們是壹種社會群體規範。法律規範由國家頒布,對所有人都有約束力,不管是信徒還是非信徒,也不管他們信仰什麽宗教。宗教已經像中世紀那樣失去了對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支配地位,但作為壹種傳統或習慣法,它仍然在壹些社會生活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在壹些西方國家,宗教婚禮仍然被視為結婚的法定條件。(5)宗教在中國古代的地位與宗教法律體系大相徑庭,無論是伊斯蘭法、印度法,還是中世紀歐洲的教會法。宗教作為壹種社會力量,從來沒有形成過反對皇權甚至淩駕於世俗權力之上的力量。中國古代皇權至高無上,皇帝本人就是天上人間的代言人。換句話說,在宗教法律體系中,尤其是在中世紀歐洲的教會法中,宗教權力與世俗權力的關系是外在的;在中國古代,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內部的。宗教是捍衛皇權的工具。壹方面使古代中國長期形成了以封建皇權為中心的大壹統格局;另壹方面,它使皇權成為不受任何約束的絕對權力。
(1)宗教和法律、道德、習慣壹樣,也是壹種社會現象,它包括人們關於超自然的、超社會的力量,“神”、“神”的信仰、規範、儀式和活動。(2)從歷史上看,宗教和法律是兩種密切相關的社會現象。幾乎所有的古代法律都具有廣義神權的屬性。君主們為了證明自己統治的正當性,把自己統治的起源歸結於上帝(例如“天子”、“天載貨物”)。歷史上,許多國家實行了政教合壹的制度,形成了所謂的“宗教法律體系”,如伊斯蘭法、印度法、猶太法和中世紀歐洲教會法。所有這些法律體系都相信有壹種超人的力量,要麽作為人格化的“上帝”或“上帝的意誌”,要麽作為壹種非人格的秩序。在宗教法律體系中,宗教法是最高的法律淵源,它與君主的命令和“世俗法”相互作用,相輔相成。(3)壹些法學家(如Boehlmann)也註意到,宗教規範和法律規範不僅有這種歷史聯系,而且有壹些共同的要素。法律規範中包含的要素可能源於宗教中相應的因素。另有學者提出,宗教規範與法律規範的實施機制有相似之處。法律規範的實施必須通過法律解釋機制。隨著法律解釋的發展,出現了壹個特殊的法學家階層,在古羅馬出現了解釋羅馬法的專門書籍,如《論文集》。宗教規範的執行也是如此。(4)政教分離,政教分離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的結果。當代世界大多數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實行政教分離制度,反對宗教幹涉國家事務,以此作為文明社會的標誌。宗教規範是由宗教團體制定的,只對其成員具有約束力。它們是壹種社會群體規範。法律規範由國家頒布,對所有人都有約束力,不管他們是信徒還是非信徒,也不管他們信仰什麽宗教。宗教已經像中世紀那樣失去了對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支配地位,但作為壹種傳統或習慣法,它仍然在壹些社會生活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在壹些西方國家,宗教婚禮仍然被視為結婚的法定條件。(5)宗教在中國古代的地位與宗教法律體系大相徑庭,無論是伊斯蘭法、印度法,還是中世紀歐洲的教會法。宗教作為壹種社會力量,從來沒有形成過反對皇權甚至淩駕於世俗權力之上的力量。中國古代皇權至高無上,皇帝本人就是天上人間的代言人。換句話說,在宗教法律體系中,尤其是在中世紀歐洲的教會法中,宗教權力與世俗權力的關系是外在的;在中國古代,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內部的。宗教是捍衛皇權的工具。壹方面使古代中國長期形成以封建皇權為中心的大壹統格局,另壹方面又使皇權成為不受任何制約的絕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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