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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現代企業制度

從廣義上講,所謂現代企業制度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運行的企業制度,即所有作為現代市場經濟載體的企業都是現代企業,包括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以公司為基本形式,公司是大中型企業的法律形式,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是小型企業的法律形式。

從狹義上講,現代企業制度是古典企業制度的對稱(即早期的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等。),而且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產生的企業形態。是上世紀末以來在發達市場經濟中逐漸發展起來的,在當代世界發達市場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為代表的現代公司制度。

鑒於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引入,以及現代公司制度是17世紀以來的壹種新的企業形式,及其在現代企業制度中的地位,京邦對公司制度做了重點介紹。

雖然現代企業制度最初建立於19世紀中期,但其起源卻是在17世紀初期,其間經歷了200多年的演變和發展。值得註意的是,與古典企業制度的發展不同,現代企業制度或公司企業制度的興起和發展不僅僅是在羅馬-德國法國家,而是壹種世界性的活動。那些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和美國,也制定了各種公司法來引導中國迅速興起的設立公司的熱潮。

公司立法起源於英國、荷蘭、北歐等海外貿易發達的國家。17世紀初,這些國家紛紛成立殖民公司。所謂殖民公司,就是由政府或國王特許,取得在特定海外地區從事貿易的專屬權利,並代表其選擇部分國內政府權力的貿易組織(如英國東印度公司)。殖民地公司有兩種,壹種是行會性質的股份公司,壹種是股份公司。

壹般認為,股份公司是現代股份公司的直接前身。股份公司雖然叫公司,但實際上只相當於貿易保護協會。它沒有自己的資本,公司中的參與者繳納壹定的入場費,但仍以自己的名義經營,經營風險由參與者承擔。股份公司以公司參與者投入的資本作為同壹資本。公司有統壹的管理機構——董事會,股份可以自由轉讓。股東根據所持股份分享利潤和虧損。比如英國、荷蘭、法國、葡萄牙、丹麥等國建立的東印度公司,所以股份公司就是股份公司的前身。

但股份公司不是股份公司,而是合夥企業與股份公司之間的紐帶,與後來的股份公司不同。首先,股份公司不像股份公司那樣是成文法的產物,而是股東協議的產物;其次,股份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擁有公司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再次,在訴訟關系中,所有股東既是原告,也是被告。

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迅速發展和封建經濟的崩潰,資產階級政權相繼誕生,為生產力的發展掃清了道路。與此同時,作為原始資本積累主要來源的海外貿易也結束了歷史使命,為此而建立的強大的壟斷公司成為自由貿易的桎梏。由於政治上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經濟上資本原始積累的完成,科學技術的發展,為商品經濟的繁榮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所以國內公司蓬勃發展。

國內公司的立法活動並不是壹帆風順的,這是基於兩次投機狂潮。第壹次狂潮始於18世紀初,止於“南海泡沫案”。這股狂潮過後,留下了大量倒閉的公司,讓人對投資公司失去了興趣。這壹事件引起了英國政府對公司立法的重視。然而,英國政府認為這壹事件有兩個原因。第壹,這些國內公司作為法人實體未經國王或議會許可募集可轉讓股份的活動是投機活動,擾亂了秩序;二是采納亞當·斯密的觀點,股份公司的組織類型只適用於那些被歸類為日常業務的商業活動,即銀行業務、火險和水險、開鑿和維護運河以及城市供水。但在其他商業活動中采用這種形式,勢必與公眾利益相抵觸,毫無意義。這樣,英國政府的第壹部公司立法就把股份公司嚴格限制在壹個狹窄的範圍內,沒有起到保護和促進公司發展的作用。

第二次投機狂潮發生在20世紀20年代的19。隨著產業結構的變化,擁有使用權的人開始熱衷於鐵路投機,於是又壹場堪比1720“南海泡沫案”的冒險熱爆發了。於是,英國政府再次進行公司立法。

這壹立法活動分兩步進行:第壹步以《1834貿易公司法》為標誌,該法修改了章程的頒發,授權政府以LetterPatent的形式授予公司部分或全部法人特權,而無需實際頒發章程。第二步以1844的《公司法》為標誌,該法采用了三個主要原則:(1)規定了成員的最低人數——25人以上,不經全體成員同意即可轉讓股份;(二)通過登記設立法人的程序已經確立;(3)確定了公司完全披露原則,這是保護公共利益、防止欺詐的有力措施。

經過近壹個世紀的痛苦經歷,這三項原則終於形成,從而確立了公司法的基本內容。繼英國之後,法國也開始了公司立法的進程。1807年法國商法典第壹次規定了股份公司,明確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規定了18年末出現的股份公司。英國在1855年頒布了有限責任法,允許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至此,現代股份公司制度已經建立。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不考慮經濟、科技等其他因素,可以認為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出現了財產獨立、責任有限(股東和企業)的股份公司,即在有限法人制度問世的19世紀中葉,現代企業制度初步建立。

有限責任公司是壹種晚近的現代企業形式。1892年,德國頒布了《有限責任公司法》,使中小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像股份公司的股東壹樣享受有限責任的便利,從而促進社會投資和經濟發展。接著,葡萄牙、奧地利、法國、日本等國都效仿德國,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制度。英國也在1907年頒布了公司法,規定了非開放式公司,將其股份責任分為有限和無限。在這壹點上,典型企業是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科學管理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素之壹,也出現在19年底和20世紀初。因此,現代企業制度在發達國家已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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