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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權的責任糾紛

法律客觀性: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1)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分攤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二)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按照下列第三種或者第四種方式處理。(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無法恢復的,根據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五)財產已經拍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所得。(6)被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予以補償。(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當列舉的證據有:(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的證據;(二)被告侵權的證據;(3)財產受損證明(財產名稱、數量、發票、受損現場及物品照片、有關部門鑒定評估等。);(四)財產修復費用的證明;(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六)證明被告沒有過錯或者受害人對損害也有過錯的證據;(七)受損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八)其他證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但是,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情況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但需要註意的是,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侵權人有兩個以上的,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性:

財產損害賠償標準財產損害賠償標準可分為: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產、攤派費用的賠償。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的失控,與之相對應的最佳補償是返還財物。2.因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引起的賠償。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予以解除。財產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根據損害程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3、財產已被拍賣補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采取違法強制措施後,財產已被拍賣,原物已不存在或者為他人所有,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支付貨幣補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被拍賣財產的補償是支付拍賣所得。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賠償損失。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所謂“必要的經常性”支出,是指企業、商店和公民在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生存的基本支出,如水電費、房租、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的勞保工資平均水平計算。但不補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肯定會得到的利益,也不補償停產停業期間的全部費用,而只是必要的經常性費用,是對損失的部分補償,而不是全部。5.其他財產權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造成財產權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因不法侵害而不可避免的減少或者消滅。其次,除了直接損失,可預見的利益和間接損失是相對人未實際獲得的利益,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獲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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