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21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建立健全行政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堅持依法行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的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在行政系統內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層級監督。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委托的組織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或者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以及司法機關、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和行政復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人大監督、政府負責、分級實施,堅持合法公正、程序正當、違法必究,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是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或者本系統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是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或者本部門、本系統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配備與行政執法監督相適應的專職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專業背景或者法律職業資格,忠於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取得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第二章監督職責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等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和備案制度;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指示;

(五)依法糾正或者改變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等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本系統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制度;

(三)監督檢查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部門、本系統的實施情況;

(四)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及時糾正或者撤銷本部門、本系統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五)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部門報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行使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具體實施情況;

(二)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統壹審查;

(三)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報告;

(五)負責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和措施;

(六)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執法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七)起草糾正和撤銷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決定和其他法律文件;

(八)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九)負責協調處理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

(十)辦理同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 上一篇:明朝是通過什麽制度花大價錢維持“萬國來朝”的局面的?
  • 下一篇:七年級政治試卷第二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