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以貸款擔保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終止合同,被擔保方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明確提出申請的,應當與商品房貸款擔保合同糾紛壹並處理;未明確提出申請的,只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擔保方就商品房貸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件單獨提起訴訟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合並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商品房貸款擔保合同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私自收取的住房貸款和首付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被擔保方、購房人。
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形式有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比較大,比較重要,法律法規規定要以書面形式簽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協議……”。《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要求:“在市場上銷售商品房,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上述規定是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根據法律及相關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書面形式應包括以下幾種:
房屋買賣合同的公示房屋買賣合同的公示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具體內容壹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總建築面積、合同價款、付款期限、拿房期限、產品質量標準、產權轉移和備案等。雖然相關法律法規並未要求交易雙方采用統壹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房屋產權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通常需要適用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制定的標準化合同範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和備案。
但不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因為不能使用統壹的合同範本。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適用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簽訂示範合同公布之前,房地產商往往會給出認購協議、訂購協議等預約合同字樣,約定購房人簽字。這些預約合同,有的已經具備了這種合同的特征,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買賣合同形式沒有統壹規定。壹般交易雙方會根據協商壹致的提議共同擬定房屋買賣合同,經對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據此執行。產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標準合同只作為備案文件。
附特殊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法律規定》)第五條要求:“商品房認購、購買、預約的約定,具有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出賣人按照約定已經私下購買該房屋的款項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的定位,商品房認購、購買、預約的約定,應當是房產中介取得項目立項、總體規劃、建設審批手續,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具有預定特征的合同(實際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此期間)。
為保證交易安全,維護業主權益,促進簽訂,要求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視為本合同。法律條文的這個要求,雖然很美,但是效果壹般,容易造成欺詐。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高達13條,而認購協議等預約合同都是房地產開發商擬定的格式條款,出現13條具體內容的概率很小,購房者依據該條保護自身權益的情況並不多見。其次,確定合同性質的重要依據是合同內容,而不是合同名稱。
預約合同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定的特征。第三,“賣方已經按照約定私自購買了房款”,說明買賣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即使預約合同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但只要抵押物成立,合同金額明確,完全可以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相互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器設備可以利用這壹法律條文的規定,就會產生依據《擔保法》應當認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但依據這壹法律條文,該合同不能被認定。
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涉及土地資源、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移”的公文不適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毫無疑問,“數據電文”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被淘汰。
書信等以有形方式記述對方買賣不動產的法律行為的函電材料,應認定為其他書面買賣不動產合同。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很難認定口頭合同的存在。購房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是因為其持有的收款收據或稅單。
此時,購買方持有的貨幣收據或稅單,即書面合同,就是合同實際履行的直接證據。如果收據或稅單上註明的房屋部分是真實的,房屋合同金額成立,則應認定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必須能夠證明其他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有書面證據的三個客觀事實。
房屋買賣合同是壹種特殊的買賣協議,出賣人將所售房屋的產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合同款;房屋買賣合同屬於約定合同、雙務合同和有償合同;其抵押物為房產,房屋所有權轉移必須登記;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