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並向社會公開出售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
本條例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在建商品房預先銷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第四條商品房銷售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禁止惡意炒作商品房,哄擡房價。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商品房銷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銷售條件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三)根據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情況,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基本項目已經完成,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文件;
(四)業主臨時公約;
(五)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6)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營業性或非營業性配套設施清單、公共建築權屬;
(七)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分戶面積圖。
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已經抵押的,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簽署的書面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條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第十壹條商品房預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預購人訂立預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手續,並在15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
備案機關應當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備案。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轉讓。買受人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買受人未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應當征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意。
預售商品房轉讓的,買受人和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變更手續。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必須用於預售商品房的相關項目。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