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參加下列活動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其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的;(二)制作、傳播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三)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四)為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和便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犯前款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壹百二十壹條資助恐怖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或者資助恐怖訓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招募、運送人員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第壹百二十條之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為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組織恐怖訓練或者積極參加恐怖訓練的;(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聯系境外恐怖組織或者人員的;(四)策劃或者進行其他恐怖活動準備的。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二十條之三制作、發行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發表演講、發布信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二十四條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的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二十五條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或者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第壹百二十六條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