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究起草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正式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1 12 17至2022 17。分為總則、交接接收、安置、保險關系延續、法律責任、附則。* * *第六章,第五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①基本制度。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擇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②交接和接收。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年度轉移接收計劃。退役士兵所在單位應當將退役士兵移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③自主創業。服現役不滿12年的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的,人民政府支持其自主就業。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指導和服務。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並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4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致殘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它屬於烈士的孩子。由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後達到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的,計算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對分配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解除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⑤退休和贍養。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安置退役:年滿55周歲的;服現役滿三十年的;因戰、因公致殘評定為1至6級;經軍隊醫院證明,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核實,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被評定為1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國家給予終身供養。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至4級的中級以上士官,自願放棄退役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⑥保險關系的延續。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隨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相關的相應待遇。軍隊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伍軍人,退伍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二十壹條、退休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調動、按月退休費、復員等辦法妥善安排。
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等級、貢獻、專長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對退役士官,國家采取按月領取退役金、自主擇業、工作安置、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排。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自主就業安置的,壹次性領取退役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對退休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三條、對退伍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排。
以自謀職業形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養老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