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麽時候規定勞動關系成立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壹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用工之日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這裏的雇傭是指用人單位實際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開始提供勞動。就業之日,通俗地說就是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日。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本單位工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提供有償勞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用工之日,就是建立勞動關系之時。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間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確定用人單位的用工日期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工當日,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確定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錄用日期是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並履行作為用人單位的其他義務。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當根據用工時間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確立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同時。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壹定的社會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得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可見,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建立都是以實際雇傭為基礎的。1.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何時建立勞動關系。2.《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以上總結了勞動關系成立的時間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勞動強度、工作地點、安全生產情況、勞動報酬等。工作前應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建立後,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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