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綜合監管體系,推廣燃氣使用,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燃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相關工作。第五條燃氣經營者、用氣企業和單位應當將燃氣安全納入本企業、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供氣安全負責,加強對安全用氣的服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燃氣用戶應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第六條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確保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第八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並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燃氣安全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和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市燃氣設施建設,合理布局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各類燃氣設施。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和備案。第十條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在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建設燃氣設施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同級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的意見。
在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第十壹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按照規劃儲備城市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建設用地,組織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編制燃氣儲備應急預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第十二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第十三條發生供氣嚴重不足、供氣中斷等突發事件時,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燃氣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並承擔相關應急任務。第十四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燃氣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其經營範圍內的工程安裝業務,或者指定利害關系人從事燃氣工程安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第三章智慧燃氣建設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燃氣工程智能化應用,利用人工智能等新壹代信息技術發展智慧燃氣。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推進建立統壹的燃氣安全管理服務平臺,實施燃氣安全全過程監管。
有條件的縣可以建立燃氣安全管理服務平臺,並與市級平臺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