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是指互聯網上與數字地址相對應的字母數字串”。按其本義,域名只是人腦容易記住。它標識計算機或網站的在線電子地址,不存在任何法律授予的域名專用權。而且,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各國或地區的國內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域名的法律性質。
隨著互聯網的進壹步普及,域名的商業價值會越來越突出。可以說,在互聯網時代,沒有域名和網站的廠商將很難進行壹些必要的業務往來,甚至被市場淘汰。
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和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加強對域名可能涉及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研究,以應對電子商務發展和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糾紛,建立良好、有序、健康、文明的網絡信息環境,促進電子商務的良性發展,通過電子商務手段的實施,真正實現利益的增長,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進步。
域名在電子商務中的商業價值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特別是與商標權等現有知識產權的沖突,引起了各國立法、行政、司法部門以及國際知識產權界和域名管理機構的高度重視。
隨著信息網絡的蓬勃發展和電子商務的進壹步實施,網絡法律問題,特別是涉及知識產權、商標權和域名法律地位的問題將會越來越突出。
域名可能成為壹種全新的特殊的知識產權。鑒於信息和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兩三年前不可思議的事情現在已經成為現實;人類需要更方便、更經濟的信息傳遞渠道。在不久的將來,互聯網的普及可能會導致目前的域名和IP地址系統發生新的變化,從而改變人們目前對域名的認識。因此,很難用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來規範域名。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域名不能成為未來知識產權的壹個新的特殊類別。
基於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我國與域名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勢在必行。根據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或條約,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ICANN等組織和機構的現有政策建議,盡量防止或減少域名註冊和使用與現有知識產權的沖突,同時註意保護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持註冊域名的相對穩定性,充分考慮當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的發展趨勢,避免相關制度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我國人民法院必須根據我國法律審理域名糾紛,但我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沒有關於域名的規定。《商標法》規定“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可能暗含惡意註冊使用域名造成的損害。但是,域名的特性和技術構成畢竟與商標完全不同。因此,傳統的商標侵權損害及其計算方法很難適用於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很難抽出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不當手段。
在試行類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域名糾紛的指導意見的同時,應考慮在修改《商標法》時增加相關條款。
同時,為保護域名註冊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建議人民法院嚴格控制惡意註冊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商號的行為。而且本文認為,壹個惡意使用的註冊商標應該具有相當的知名度,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和服務也應該具有壹定的市場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