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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發展建築市場,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促進建築業發展,維護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從事建築活動的發包、承包和中介服務的場所和交易。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和管道鋪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含裝飾裝修,下同),以及建築構件和非標準設備的加工生產。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承包、發包和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含外商投資單位和軍隊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建築市場應當公平競爭,公平交易。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築市場。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區、行業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價格、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第五條建築市場交易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固定場所公開進行:

(壹)發包人公布其資質和工程勘察情況;

(二)公布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的承包商的資質等級和工作業績;

(三)從事監理、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服務提供者公布其資質證書和服務範圍;

(四)市場管理單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建築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有關建築市場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審查發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資格;監督管理承包、發包、招標投標;

(四)統壹管理建設監理和質量監督;

(五)為建築市場各方提供服務,定期發布價格信息和調整因素;

(六)監督交易行為,監督合同履行;

(七)監督檢查市場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合法經營情況;

(八)依法查處市場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九)根據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機構。第二章資質第七條從事建築活動和提供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者確定資質等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申請資質證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經濟技術負責人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姓名、職稱證書和主要業務經歷;

(3)近期主要成就。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建築工程的發包和組織管理;不得承包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不得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單位終止、分立、合並的,應當註銷或者重新辦理資質手續。第八條省外單位或者個人來本省從事承包和中介服務活動,應當提交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和資質證明,並按照規定向省、地(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

港、澳、臺或國外的單位和個人來本省從事承包、發包和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出具法律文件,按規定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並接受監督管理。第九條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活動,不得買賣、轉讓、偽造或者塗改資質證書。第十條資質證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驗證,並根據驗證結果進行資質升級、降級或者取消。第三章發包第十壹條建築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都要進行招標投標。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批準後、授予合同前,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經批準取得工程發包許可證後,方可授予合同。其他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地(市)或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建築工程承包活動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第十二條建築工程發包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施工的不同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設已經國家、部門和地方批準,建設資金能夠滿足工程進度需要;

(二)依法領取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征地拆遷手續已經辦理;

(三)初步設計和概算已經批準,並有能滿足需要的有關資料和圖紙;

(四)已辦理開工手續,並領取了工程承包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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