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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實認定與法律規範發現的關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何家宏:找出真相是壹種認知活動。司法人員無法穿越時空,無法直接感知這些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只能通過各種證據來認識這些事實。證據是事實認定的基礎,證據規則必須為事實認定服務。法律規則往往具有壹定的開放性,法律的適用不是簡單機械的分類認知活動。司法人員必須正確解釋法律規則,以便對認定的事實作出法律判斷。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是訴訟中的兩個基本問題。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司法審判的兩項基本任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應當先查明事實,再適用法律。然而,它們之間的關系並不總是那麽有序和簡單。所謂事實認定,是指司法人員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的判斷。案件事實發生在過去,當事人往往持有不同的事實主張。因此,司法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必須對這些事實有清醒的認識,至少在作出判決之前是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事實發現是壹種發現真相的認知活動。司法人員無法穿越時空,無法直接感知這些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只能通過各種證據來認識這些事實。因此,證據是事實認定的基礎,證據規則必須為事實認定服務。所謂適用法律,是指司法人員對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適用相關法律規則並作出相應判決的活動。法律規則應具有明確性、可操作性和可預見性的基本特征。但是,由於概念的模糊性和詞語的多義性,以及社會語言的發展變化,法律規則往往具有壹定的開放性,即主體意義相對明確而邊緣意義相對模糊,或者在抽象層面相對明確而在具體層面相對模糊。因此,法律適用不是簡單機械的分類認知活動,司法人員必須對法律規則進行恰當的解釋,才能對認定的事實作出法律判斷。在大多數訴訟活動中,事實問題是爭議的焦點。因此,事實認定是司法審判的主要任務。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在西北大學法學院讀書時,聽說英文中的“訴訟”(字面意思是“法律糾紛”)壹詞有誤導之嫌,讓人以為訴訟中的壹切糾紛都是法律問題。事實上,大多數訴訟的主要爭議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問題。比如被告有沒有殺人?被告偷竊了嗎?被告違約了嗎?被告侵權了嗎?因此,建議將英文中的“訴訟”改為“factsuit”。誠然,英語中沒有這個詞,但這種說法體現了事實認定在司法判決中的重要地位。在壹些訴訟活動中,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但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同,因此法律適用成為司法裁判的主要問題。例如,近年來,在“聊城玉環案”、“昆山龍哥案”、“淶源反殺案”等涉及正當防衛的訴訟中,雙方對被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實和侵害人被打死、打傷的事實沒有爭議,但對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有不同意見。因此,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務是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換句話說,這些案件的主要爭議在於法律的適用。在抽象的概念層面上,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界限是清晰的,但在具體的實踐層面上,二者的界限變得模糊。就像海岸線壹樣,當我們從空中俯視時,海岸線非常清晰,但當我們袖手旁觀大海時,海岸線就變得模糊了。抽象來說,於歡造成人員傷亡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屬於法律的適用問題。但司法人員在作出具體判決時也要考慮事實問題,比如被害人在搶水果刀之前的具體行為,於歡與被害人之間的位置關系等。因此,事實認定貫穿於法律的適用。司法人員在認定案件事實時,也需要適用法律規定的證據規則。因此,事實認定活動包含法律適用的內容。比如,被告人的供述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必要的,該法的結果將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此外,推定規則在法律上的適用可以直接視為事實認定的結論。比如,根據死亡推定規則,當失蹤人下落不明壹定時間後,法官可以推定失蹤人已經死亡,那麽法律的適用就會滲透到事實認定中。基於上述實踐經驗,有人認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不可區分或難以區分的。理由主要包括三點:第壹,事實認定屬於事實判斷,法律適用屬於價值判斷,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領域。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事實的認定必須遵循程序和實體的法律規範,因此兩者不能完全割裂。第三,在審判中,司法人員要綜合考慮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不能簡單地分為事實審判和法律審判。即使在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審判中,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也沒有完全分開。筆者認為,這些觀點不無道理,但值得商榷。在法官獨立審判制度和傳統審判制度的審判中,區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確實沒有什麽實際價值,因為這些認知活動必須由同壹個人來完成。在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審判中,人們習慣性地將司法裁判分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陪審團負責查明事實,法官負責適用法律。因此,陪審員也被稱為“事實認定者”。在這種訴訟模式下,區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具有現實意義。事實上,英美法系國家的許多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都是基於這種職能劃分而設計的。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雖然起源於英國,但美國的陪審團在事實認定上比英國的陪審團有更大的權威。在英國,陪審團負責確定純事實,比如被告是否殺害了受害人,但在美國,陪審團要確定法律事實,比如被告犯的是壹級惡意殺人罪還是二級非惡意殺人罪。後者實際上包含了壹定的法律適用。事實上,我國的法律規定體現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分野,比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就是如此。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規定,陪審員參加審判的合議庭為三人合議庭和七人合議庭。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由七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與審判員* * *壹起表決;對於法律的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上述規定明確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區別。綜上所述,在司法裁判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之間存在著辯證關系。壹方面,它們可以相互區分。壹般來說,司法裁判首先應當認定案件事實,然後適用法律。另壹方面,兩者可以相互轉化,相互包容。確認事實可以包括法律適用的內容,法律適用也可以包括事實認定的內容。厘清二者的辯證關系,對證據法具有理論價值,對司法裁判具有現實意義。(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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