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專業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節能環保新材料和現代管理科學。第二章資質和資格第五條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第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合並、分立、終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並申請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變更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並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未單獨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收取費用、對外報批或者發送勘察設計文件。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
(四)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出具並報批的勘察設計成果文件及其變更,應當加蓋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的勘察設計文件專用章。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發包。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和承包,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超出施工圖審查範圍的;
(二)使用不合格人員審查施工圖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報告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要求填寫審查意見通知書的;
(六)未按要求在審查證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簽發審查證書的施工圖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八)出具虛假施工圖審查證明的;
(九)審查建設單位提交的或者與本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施工圖文件;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註冊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第十三條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只能受聘於壹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非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聘用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禁止偽造、出借、轉讓或者出售註冊執業證書或者註冊執業專用章。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第十五條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資格和執業行為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