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是指參與法律關系並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系中,特定權利的持有人和特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每壹種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數量是不同的,壹般屬於相應的兩方:壹方是權利的持有人,成為權利人;另壹方是債務人,成為債務人。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可以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2.機構和組織(法人);3.國家;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5.夥伴關系。
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是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壹旦承載了某種利益價值,就有可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建立法律關系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得某種利益,或者分配或轉讓某種利益(相關內容請參閱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因此,本質上,客體本身所承載的利益是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中介。這些利益可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主體來看,利益可以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個歷史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範圍、形式和類型也在不斷變化。總的來說,由於權利義務種類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的範圍和對象種類有擴大和增加的趨勢。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類:
1.物;2.人;3.精神產品;4.行為。
法律關系的內容: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和義務是代表關系和狀態的壹對範疇,是法律範疇體系中最基本的範疇。權利本質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某些利益;從行為方式上看,說明它要求正確的相對人行動,必須行動或不行動。
義務人是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如何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的狀態下,權利是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表現為意誌和行為的自由。義務是法律要求的意誌和行為的限制,是利益的支付。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獨特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的最明顯標誌,是法與法之間關系的核心。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權利和義務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性,即其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作用和社會價值,權利義務可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民根本利益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體現,是人民社會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現,是人民利益在日常生活中的反映。
根據權利義務適用範圍的不同,權利義務可分為壹般權利義務和特殊權利義務。壹般權利又稱抽象權利,以壹般權利人為主體,沒有特定的權利人。壹般義務的主體是每個人,每個義務人沒有對應的特定權利人。壹般義務通常不是積極的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特殊權利也稱特定權利,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也有特定的義務人。特殊義務是指特定義務人的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
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民事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國家權利義務(權力義務)和人為權利義務(人權)。此外,根據部門法的劃分,我們還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民事權利義務、訴訟權利義務等等。
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重要因素,反映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反映了法律調整的文明程度。從宏觀上看,權利義務關系可以概括為:歷史進程中離合邏輯結構中的對立統壹關系。總體上數量對等,功能互補,操作上限制,價值意義上主次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