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續曠工三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看情況吧。
1.在公司規章制度中約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曠工三日以上視為員工自願辭職”的,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策,沒有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權的依據;
2.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曠工三天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應及時向員工送達履行職責的相關提醒,明確員工無正當理由缺勤的違法單位規章制度,視為其單方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作為證據予以保留。
二、曠工處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辭退。”
曠工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批準而缺勤,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措施。部分省市對用人單位沒有明確的處罰辦法。員工曠工15天,用人單位可以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的罰款數額由企業決定,壹般不得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對勞動者100元的罰款肯定會超過20%,具體金額按照勞動者標準月工資計算。
三、用人單位如何處理曠工職工
1.收集員工缺勤的其他有效證據。除了考勤記錄,企業還應該收集其他可以證明員工曠工的證據,比如企業內部的視頻錄音,企業的人事人員可以通過電話與員工溝通,說明是什麽時候,詢問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既表達了對員工的考慮,也了解了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當然,要註意電話錄音。
2、為了加強證據,企業還可以增加壹個督促復工的程序。企業可以向員工發送書面通知(郵件),註明員工無故曠工天數,並限制員工在壹定期限內向公司報到,否則按曠工處理,公司將根據壹定的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最後,終止程序。用人單位符合上述條件時,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但需要註意的是,首先,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中,必須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即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送達勞動者。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體通知勞動者返回單位,逾期不歸者自行離職或曠工問題的處理意見》的批復,先直接送達,不在的由與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上述送達方式送達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者通過新聞媒體通知。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可以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但未使用的,直接公告送達的,視為無效。
綜上所述,對於我們員工來說,曠工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對於無故缺勤的員工,公司有權進行處罰,嚴重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作為員工,如果不想上班,壹定要寫請假條,公司批準後,那麽就不算違反公司規定,就不會處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