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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本協議的法律條款

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協議管轄,是指在合同糾紛或物權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解決其糾紛。在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債務可以協議管轄。民事訴訟法2012修改。在原“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產權糾紛”。其他物權糾紛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中因物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表示內容

當事人的意思可以是不同的意思:1或者,把壹個具體的案件提交給壹個沒有管轄權的國家的法院。這種約定可能意味著排除所有依法有管轄權的國家的法院審判,也可能意味著與壹些依法被接受的國家並行地創造另壹個國家的管轄權。在前壹種情況下,當事方打算產生專屬國際管轄權;在後壹種情況下,當事方只是想在原有管轄權的基礎上增加另壹個國家的管轄權。或者,只需選擇壹個具有原始國際管轄權的國家。在這種場合,當事人的意思是排除有權接受的其他國家的管轄權。

功能

壹般來說,當事人的意誌本身可以作為國際管轄權的依據,所以協議管轄也稱當事人意思自治。壹些國家,如意大利、葡萄牙和捷克斯洛伐克,在關於國際管轄權的立法中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協議管轄原則。蘇聯法律普遍承認協議管轄原則。其他國家,如民主德國、聯邦德國、法國、奧地利等。,雖然在立法上沒有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把國內管轄中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延伸到了國際管轄中。英國至少在合同的訴訟中承認協議的管轄權。然而,少數國家不承認該協定的管轄權。

相關規定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條解釋是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協議管轄,是指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協商壹致解決爭議的管轄法院。該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以看出,協議管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約定選擇管轄法院,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和其他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的管轄。當事人選擇與合同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的,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蓋章的地方。比如廣東某廠和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是合同簽訂地。標的物的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儲存的地點。比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從上海運到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為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是標的物所在地。

(3)管轄必須以書面協議的方式選擇,包括書面協議可以采取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可以有形地表示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意思的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或者雙方在訴訟前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

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可以在起訴時確定管轄法院,從其協議;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了與爭議實際相關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壹些地方法院爭相受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果原告是被告,就歸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壹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爭議而延誤爭議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協議管轄中給出的答案,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的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妳可以選擇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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