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或者間接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壹)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獲得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股或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投資新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全部或者部分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的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的特定領域的外商投資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公布或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國務院商務、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保護和管理外商投資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章投資促進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第十條制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時,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和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壹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與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建立多邊和雙邊投資促進與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家根據需要,在部分地區設立經濟特區或者實施外商投資試點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外商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投資特定的行業、領域和地區。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加強標準制定中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同樣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在華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制定促進和便利外商投資的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政府服務,進壹步提高對外商投資的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並發布外商投資指南,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