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這個冤假錯案的平反,要讓我們國家的高層決策者認識到,律師是這個國家不可或缺的健康力量,是整個國家發展進步和長治久安非常重要的建設性力量。這個案子應該會讓國家高層對律師的作用和律師隊伍有壹個新的評價和認識。妳可以想壹想,這樣的冤假錯案,已經很久沒有平反了。家屬和律師如何保持對這個國家法治的信心?如果壹個國家到處充斥著冤假錯案和司法不公,卻沒有糾正和救濟機制,這個國家還能保持穩定嗎?律師在單個案件中可能站在公權力、政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對立面,甚至有時站在法院的對立面,但別忘了,律師唯壹的武器是法律,唯壹的工作方式是語言說服,唯壹的職能是幫助公民為自己辯護。如果律師的工作是有效的,他壹定是在幫助執行這個國家的法律,幫助這個國家伸張正義。而這,從根本上來說,對國家和人民不是壹件好事嗎?
第二,幾乎所有的冤假錯案都會有刑訊逼供的問題。安徽五周殺人案發生在21年前,當時刑訊逼供比現在嚴重得多。通過這麽多年的努力,應該說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刑訊逼供的要素確實減少了很多。但是,我也可以同樣負責任地告訴妳,以我做刑事辯護律師的經驗來看,刑訊逼供、騙供、誘供遠未絕跡。我在蘇州做了七年檢察官,在上海做了四年刑事辯護律師。應該說,上海和蘇州是我國法治比較發達,法治水平比較高的地方,但是非法取證在這些地方也是存在的。但是,現在的方式和以前不壹樣了。壹般不直接肢體接觸,也不直接毆打。現在,有更多的威脅,疲勞試驗,誘導和欺騙。比如威脅逮捕妳的家人,認罪後給妳從輕處理或者取保候審等等。,並以這樣的方式獲取大量的虛假口供。壹方面,偵查階段的非法取證並沒有消失,存在大量的虛假口供。另壹方面,以口供為基礎的現狀沒有改變,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尚未形成。更何況檢察機關和法院通常對警察的取證有壹種不設防的信任,這種信任有時會讓我們的律師感到可怕。作為壹名律師,我在和當事人見面或者和證人核實的時候,他們會告訴我當時做出不實供述或者證言的原因,因為辦案人員向他們承諾,談完就沒事了,不談就查別的東西威脅他們。這些威脅或利誘很難留下痕跡和取證,所以檢察官和法官壹般不受理。現在公檢法很多人,尤其是法檢人員,甚至認為冤假錯案是過去式,有的甚至認為冤假錯案是維護社會秩序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這個誤會不澄清,後果會相當嚴重。
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我已經反復強調過壹點,公安、法律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時,應當允許律師在場。這種制度可以消除大部分通過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和通過欺騙獲得的口供。這是很多國家的通行做法,相信其他國家能做到的,我們國家也能做到。而且這個不需要錄音錄像,成本很低。
第三,討論無罪推定和嫌疑較輕的問題。關於無罪推定和無罪推定,已經說了好幾年了,大家都耳熟能詳了,但是為什麽嫌疑壹次次的變輕呢?我們在壹篇關於五周案件的報道中看得很清楚。當時發回重審的時候,合議庭形成了兩種意見:壹種認為應該判他無罪,壹種說還有證據證明他涉嫌犯罪。如果釋放,就等於縱容犯罪。我以前是檢察官。坦白說,體制內很多人都有這種觀點。他們認為雖然證據不足,但由於客觀原因可能無法收集。畢竟證據總是事後收集的。比如5周的案子,警察找不到兇器,就在原審中從被告的廚房拿了壹把菜刀。但這不能證明是殺人的菜刀。誰家裏沒有菜刀?而且原審被告人的供述不穩定,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但是合議庭認為有壹些證據證明被告人可能涉嫌犯罪,他們會認為這是壹個危及生命的案件。兇手放錯地方了怎麽辦?所以他們內心很害怕。其實我們國家很多律師並沒有真正明白壹個道理,那就是為什麽要堅持永不懷疑壹個罪行,而不是對其從輕處罰?前幾天在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做講座,我當時提出了壹句話:世上無不義遠比天下無賊有價值。我們的刑法當然有必要通過壹套國家機器來懲治兇手,維護正義。但問題是,對壹個國家來說,最重要的是預防犯罪。靠什麽來防止犯罪?依靠平等的財富分配機制、優質的教育、暢通的表達渠道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最根本的途徑。沒有壹個社會是完美的,會有漏網之魚,社會發展再好,還是會有人犯罪。這時候我們該怎麽辦?我們有壹套制約犯罪的手段,比如全國統壹的身份查控系統、指紋系統、日益強大的偵查技術、無處不在的監控探頭等等。如果壹個人打算犯罪,他會被處處限制,所以單個人能做的傷害畢竟小。但如果脫離了證據,就可以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隨意抓人。壹旦有了這個突破,作惡的就不是個人,而是壹整套國家機器。與單個個人犯下的罪行相比,不受控制的權力和脫離證據的法治才是真正的社會殺手。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酷刑提取供詞,並強迫認罪。理論上,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冤假錯案的受害者。壹個地方維護不了正義,整條線就垮了,就垮了。我寧願放錯壹百個也不願意誤殺壹個。如果被放出來的人是真兇,應該檢討的是為什麽法網不夠嚴密。為什麽不能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到足夠的證據?稍微對比壹下就知道,法治程度越高,犯罪率越低。恰恰是那些法律嚴厲,不強調法治的地方,犯罪率更高。
第四,說說訴求。這個案子平反用了21年,負責的法官說那是當年的冤案。這太可怕了。我們常說這是遲到的正義,遲到的正義總比沒有正義好。近年來,國家最高層高度重視冤假錯案的平反工作,壹大批常年未破的案件陸續得到平反。應該說這是壹種進步,我們必須肯定。但這起上訴案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比如司法的冷漠和不負責任,長期的申訴無人理睬,甚至要求申訴人或其代理律師拿出無罪證據。這種做法並非安徽獨有,而是全國所有上訴案件的通病。判決生效後想上訴,司法機關舉證責任倒置,要求申訴人舉證。但是投訴人如何證明呢?他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無法收集證據,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受到極大限制。我國不承認私家偵探。在我國,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很小,受到各種有形和無形因素的制約。刑事律師大多不願意調查取證,尤其是關於口供的證據,因為風險太大。申訴人很難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當年被錯判,這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應該如何界定冤假錯案?案件判決時,如果判決所依據的證據體系達不到當時法律規定的證明要求,就是冤假錯案。申訴人只需要證明當時的判決是在證據未能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做出的。可能很多人會說,雖然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妳就是兇手,但不代表妳就是無辜的,妳其實就是兇手。典型案例是福建念斌案。念斌最終被法院判無罪,但警方繼續對他進行調查,繼續鎖定他為犯罪嫌疑人,甚至限制他出境。只有上帝知道壹個人是否犯了罪。我們憑什麽判斷?我們只能依靠證據。沒有證據表明壹個人殺了人,那麽他沒有殺人。沒有說法律宣告他無罪,但他本質上還是有罪的,因為那種說法本身就是違背法治的。我們所有的局外人,包括司法機關,都不能也不應該做出證據之外的任何判斷。
第五,談談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問題。在法庭上被判無罪後,本案中的五名不法分子表示寧願不要國家賠償,也不願被追究責任,這又是壹個沈重的話題。前幾天發了壹條微博,認為這種情況應該立即啟動問責程序。本案涉及逮捕證人、威脅逮捕律師、刑訊逼供原審被告等。判決書雖然不承認刑訊逼供,但這是很簡單的常識。壹個沒殺過人的人,如果沒被刑訊逼供,怎麽可能承認自己殺了人?實踐中,如果壹個案件的證人證言發生變化,公安機關會懷疑律師是不是中間做了什麽,會以偽證罪、妨礙作證罪逮捕律師。但在本案中,公開刑訊逼供、公開讓證人作偽證、公開威脅逮捕律師的人沒有被追究責任。問責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壹種無奈的方式。我們通過指責來警告和阻止別人繼續做這樣的事情。冤假錯案難平反,但追究錯案責任比平反冤假錯案更難。這顯然不正常。
由於媒體的報道,持續五周的安徽命案得以平反。現在,媒體對案件報道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很多地方要求媒體在法院和檢察院再審前不得報道案件,理由是要尊重法院的生效判決。媒體報道說是法院和檢察院再審後的錦上添花,報道說是再審前的及時幫助。個人不贊同以尊重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為由不允許媒體報道的觀點。所有法院生效判決的效力有兩種,壹種是法律效力,壹種是人的效力。如果判決沒有說服力,即使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也不會增強司法的公信力。真正的司法權威是建立在人心之上的,所以應該允許甚至鼓勵適當的媒體報道。而且從實體正義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角度來說,媒體監督和公眾討論也是非常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