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革,把構建和諧社會放在重要位置,著力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胡錦濤同誌關於提高省部級領導幹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專題研究
邱在講話中闡述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個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基於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性,在建設和諧無錫、法治無錫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專題研究,結合無錫的實際和依法治市的內在要求,探索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可行路徑和有效途徑。
壹、社會公平正義的內涵
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的背景下,社會公平正義問題是壹個非常復雜和具有挑戰性的話題。正如壹些學者所指出的,“正義有壹張千變萬化的臉,它是多變的,可以在任何時候呈現不同的形狀,有著非常不同的面貌”。①社會公平正義的標準是歷史的、具體的,其內涵是非常豐富的、不斷變化的。從社會學和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社會公平正義要求社會成員的經濟收入、消費水平和社會地位相對接近,差距不要太大。從法律的角度看,社會公平正義是權利與義務的對應和統壹。從倫理的角度來看,社會公平正義是壹種個人美德或對人類需求的合理滿足。胡錦濤同誌關於“公平正義就是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有效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論述,概括了當前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具體來說,社會公平正義包括權利平等、分配公平、機會平等和司法公正。
第二,建設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與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辯證關系。
社會和諧的基礎和法治的精髓都在於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建設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的最基本原則。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曾經說過,“我們必須公正。不公破壞秩序與和諧,是最大的惡。”當前,在建設和諧無錫和法治無錫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認識社會和諧與公平正義的關系,真正做到辯證統壹和協調。
(壹)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和法治繁榮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是以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觀的社會。胡錦濤同誌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研討班上的講話中強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必須把社會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制度安排和創新的重要基礎。只有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制度安排和創新、決策和措施才能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和支持,法律才能得到普遍遵守,社會資源才能得到有效整合,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才能從中受益,從而真正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3)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和法治繁榮的內在要求。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公平正義是題中應有之義和必然要求。沒有公平正義,社會就不可能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活力。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只有在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公平正義才能得以實現。
(四)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建設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的重要任務。當前,我國改革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壹些社會不公現象,如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地區差距大、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等,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和諧穩定。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不僅要通過經濟發展,還要通過法律途徑。因此,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已經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
三、當前社會公平正義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危害性
建設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必須正視當前社會中的壹些不和諧因素。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社會不公也逐漸顯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分配不公。鄧小平同誌提出的富民政策,包含了鼓勵壹部分地區、壹部分人先富起來,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的思想。但有些地方不強調辯證法,造成了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地區差距。根據中國社科院《2003: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壹書中的相關調查,在2002年領導幹部對存在的社會問題的判斷中,收入差距問題排在第壹位。
(2)就業與雇傭不公平。就業過程中存在壹些性別、戶口、生理等方面的歧視性做法。安徽蕪湖曾發生壹起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註的“乙肝歧視案”。買官賣官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已經構成職務犯罪,如近兩年查處的少數黨政領導幹部貪汙賄賂犯罪,以權謀私,買官賣官,造成權力和地位分配不公。
(3)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現為:各級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中不同社會群體的入學率不公平;同壹社會群體中的個人發揮潛力的機會不公平;高校特別是重點高校農民子女比例下降,貧困生比例上升。就無錫而言,在高等教育方面,既享受不到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升學率,也享受不到西部欠發達地區的低錄取標準。同時,弱勢群體子女教育問題更加突出,貧困農民和農民工子女入學難。
(4)社會保障不公平。相對而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狀況逐步改善,而非國有單位特別是農村地區的職工社會保障工作進展緩慢,不盡人意,政府提供的相應保障十分有限。可以說,農村基本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看病難”、“因病返貧”問題相當突出。有些地方國家機關醫保改革比較徹底,但配套措施沒有跟上。同時,部分單位仍執行老辦法,醫保不公平問題明顯。
(5)立法不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立法機關的構成不盡合理,相當壹部分人來自政治、經濟和知識精英階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比較強烈。以貧困農民、農民工和下崗職工為主的弱勢群體難以直接參與立法過程,不利於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壹些法律規定不符合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要求。
(6)司法不公。在壹些地方,執法不嚴、不註重程序和人權等問題時有發生。突出表現為:案件不成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違法采取強制措施、超期羈押、有罪無罪、重罪輕判、罪刑法定不當、權錢交易、以罰代刑、徇私枉法、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群眾反映強烈。比如,近年來,檢察機關查處了多起某市中級法院法官職務犯罪案件,其中反映出的司法不公、不誠信等問題引人深思,發人深省。
(7)私權保護不力。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公共利益的名義侵占私權和財產,或者在私權受到侵害後未能及時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比如,壹些地方政府以國家和公眾利益為名,低價征用農民土地,然後低價轉讓給開發商,或者以公開的市場價格轉讓農民土地,卻從中獲取差價,損害農民合法權益。
第四,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對策
深刻認識和分析當前無錫經濟社會結構和利益關系的發展變化,完善地方性法規政策,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壹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壹)樹立科學的和諧正義觀。所謂和諧正義,就是“調整相互客觀存在的各方面關系,以實現眾生和諧發展的* * *同壹規律。”融合真善美的和諧正義是平衡萬物價值的黃金法則,是程序和諧正義與實體和諧正義相融合的平臺。“(2)具體來說,要重點把握三點:第壹,通過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促進公平的實現。把經濟、社會和法律發展的過程作為追求和實現公平的過程,在動態發展中提升公平的實現程度。二是加強監管維護公平正義。”監督是文明社會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最基本手段,其發揮程度在壹定意義上決定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程度。針對市場經濟運行中對社會公共資源的各種侵害,以及壹些人利用社會公權力謀取私利的不正常現象,必須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體系。“通過有效的監督,逐步消除公平正義的政策障礙和人為障礙,同時加大反腐力度,減少以權謀私對貧富差距和弱勢群體心理的負面影響。三是充分認識公平的歷史性和相對性,防止將其等同於平均主義或脫離特定歷史條件追求公平。
(二)把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放在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分配公平屬於生產關系領域,權利平等和司法公正主要屬於上層建築領域。所以壹個社會的公平對生產力的發展有很大的反作用。”③而且,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司法體制改革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強調發展是硬道理、深化各方面改革的同時,要把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有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經濟、社會和法治的發展才有堅實的基礎。否則,將難以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影響經濟、社會和法治的健康發展。
(3)維護和實現行政公正。市場行為是實現效率的主要手段,而政府行為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主要手段。“從市場經濟的邏輯來看,應該是壹樣的。因為真正的市場經濟邏輯是:效率由市場安排,公平由政府管理。”實踐表明,如果政府不堅持公平正義,社會公平正義就會嚴重缺失。當前要著力抓好四個方面,即把註意力從關註國有企業改革轉移到社會保障和福利建設上來,註重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從制度上解決社會公平及相關問題,如三農問題和土地、金融、稅收制度改革;協調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從源頭上解決初次分配問題,加強國家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在法治建設中,公平正義需要政府來維護和實現,而政府能否依法行政關系到公平正義的實現。
(4)維護和實現司法公正。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壹和尊嚴,促進全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在壹定程度上,保證全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是實現司法公正。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為此,必須按照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體制,進壹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運行高效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的腐敗。當前,要高度重視司法機關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尊重司法權威,確保司法公正,為建設和諧無錫、法治無錫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司法機關也要切實負起責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滿足人民合理訴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進依法治國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