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符合條件的京籍無房家庭可以租房,子女可以在租住地享受義務教育!
2.非京籍家庭可根據房屋租賃監管平臺登記的信息和北京市關於非京籍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具體規定,在出租屋所在地辦理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手續!
3.租賃合同期內不允許隨意漲租。
最好是按月收房租。
業主應在合同終止後3個工作日內退還押金。
6.租賃期間,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手段驅逐承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進入租賃房屋。
7.出租人在租賃期內出售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8.租賃期間,房屋買賣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9.打二房東。租戶不得擅自轉租或合租。
以下是意見稿全文:
關於加快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和規範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加快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規範住房租賃管理,推動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和《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2065438
壹是加強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壹)進壹步完善房屋租賃管理服務體系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和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住房租賃公職律師隊伍,為住房租賃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國土規劃、衛生計生、工商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租賃和公共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社區、村基層管理服務站建設。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做好出租屋的日常檢查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違法行為。
(二)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各區實際,加強租賃住房用地保障,通過在工業園區、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租賃住房,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新建出租屋要配教育設施。常住人口達到壹定規模,15分鐘步行距離內無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按標準和規劃設置。新建租賃住房將優先考慮工業園區和周邊員工,以促進職住平衡。
鼓勵發展規模化、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支持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多渠道籌集住房,支持個人和單位將住房委托給住房租賃企業長期經營,滿足多層次住房租賃需求。
增加對住房租賃的財政支持
鼓勵開發性金融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租賃住房項目的信貸支持,通過合理測算租金收入未來現金流,為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符合其經營特點的長期貸款和金融解決方案。通過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住房租賃項目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住房租賃企業和金融機構運用利率衍生品對沖利率風險。
繼續推進公共租賃住房開發貸款試點,適度增加參與銀行數量。積極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推薦住房租賃企業或項目,支持其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企業信用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研究制定鼓勵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的優惠政策,協調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支持住房租賃企業利用房地產投資信托進行融資。
二、建立房屋租賃監管平臺,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務。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 * * *的原則,組織建立住房租賃監管平臺。住房租賃監管平臺通過鏈接網絡交易平臺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後臺數據支持,網絡交易平臺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住房租賃信息發布、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訂、申請住房租賃登記備案、交易資金監管、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估等對外服務。
網絡交易平臺應當符合住房租賃監管平臺要求,其經營主體可以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行業組織、商業網站經營者等。具體要求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房屋租賃已經登記備案的,承租人在依法申請公共服務時,不再提交其在北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紙質證明。
1.承租人符合公租房貨幣化補貼條件的,可以根據在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登記的信息申請租金補貼。
2.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家庭,且符合同區連續單租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在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登記備案、配偶壹方在本區合法穩定就業3年以上等條件的,其適齡子女可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
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家庭的,可根據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登記的信息和北京市關於非京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具體規定,為其適齡子女在出租屋所在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
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3.承租人為本市戶籍且租住公房並直接管理公房的,可根據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登記的信息,在戶口所在地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承租人非本市戶籍的,可以根據房屋租賃監管平臺登記的信息,申領居住登記卡或者居住證。
4.住房租賃各方市場主體可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對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評估,評估信息將在住房租賃監管平臺記錄和披露。
5.相關部門可以根據住房租賃監管平臺記錄和市場主體累計評價信息及核查結果,為市場主體提供差異化服務,增加服務內容,擴大服務範圍,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三、明確房屋租賃行為規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建築結構、設備和設施符合建築安全、消防等安全條件,滿足基本使用功能;
2.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因分割出租而改變房屋內部布局;
3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間不得出租居住;
4.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
出租人應負責租賃房屋設施設備的維護。租賃房屋設施設備損壞影響其正常使用的,出租人應當及時維修,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除外。
1.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況、租金、租賃期限、租賃目的、違約責任等。
2 .鼓勵當事人使用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工商部門制定。
3.鼓勵當事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3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並實際履行的,可以獲得相關政策支持。住房租賃企業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1.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日內,當事人應當登記備案。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
2.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實行網上辦理。租賃當事人可通過任意網上交易平臺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也可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服務窗口、基層管理服務站提供網上登記備案服務。
3 .房屋租賃登記信息應包括租賃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租賃期限、租金等信息。租賃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4.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對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核查,通過核查的,應當如實推送至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由住房租賃監管平臺予以登記備案。網絡交易平臺可以依托房屋租賃監管平臺,為當事人提供出租房屋權屬信息、當事人身份信息等查驗服務。
5.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定期對出租屋的實際居住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實際居住情況與房屋租賃登記信息不符的,應當在房屋租賃監管平臺上予以註明。
1.租賃雙方應根據租賃房屋所在區域的市場租金水平合理約定租金,合同期內出租方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布制度,及時發布住房租賃市場實際交易租金水平等信息。
2.出租人應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按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按年收取租金。
3.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押金數額、管理或者保管方式、退還時間等。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出租人對退還押金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五)保證承租人合法穩定的住所。
1.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其他強制手段驅逐承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進入租賃房屋。
2.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並不得影響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租賃期間因買賣、繼承、贈與導致租賃房屋權屬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4.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不繼續租賃房屋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繼續租賃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人重大違約的除外。
1.承租人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相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承租人不當使用行為造成的相應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2.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或分租,但合同明確規定轉租或分租的除外。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轉租或者共享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轉租承租人不得再次轉租。
租賃方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住房租賃監管平臺記錄並公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加強市場監管,提高住房租賃服務水平。
(壹)規範房地產經紀服務行為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提供實名服務。房地產經紀機構為當事人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應當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出租房屋的權屬證明,實地查看房屋並制作房屋狀況說明書,告知當事人有關事項,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屋狀況說明書和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由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簽署。
2.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不符合租賃條件的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
3.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根據所提供的房屋租賃經紀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收取合理費用。收費前應向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清單應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及其他與收費有關的事項,收費清單應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4.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協助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二)促進住房租賃企業的規範發展
1.住房租賃企業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當包括“住房租賃業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進行相應的變更備案。
2.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承擔出租人責任,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流程和服務規範,確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出租條件、適宜居住。
3.房屋租賃企業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應當查驗承租人的身份證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
4.房屋租賃企業和經營主體在公共、集體建設用地上租賃房屋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租賃合同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租賃登記。
網絡交易平臺、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等。對租賃雙方獲得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違法違規使用相關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網絡交易平臺的動態核查,發現網絡交易平臺不符合相關條件以及在住房租賃服務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按規定終止其與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的系統鏈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本市國有土地上依法建設的住房,以及在集體建設用地上符合城鄉規劃建設的租賃住房的租賃,按照本通知執行。公有住房和政府直屬公房的租賃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