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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有保障嗎?

不能說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就不受法律保護了。法院在處理勞動關系糾紛時,有時會按勞動關系處理,有時也會按勞動關系處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現實生活中,壹般來說,為了保證公民的壹些正常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我國對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年齡是有法定退休年齡的。相關人在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與用人單位合作,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就不同於正常的勞動關系。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壹下,超過法定年齡的勞動關系還受法律保護嗎?

1.超過法定年齡的勞動關系還受法律保護嗎?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作為法定解除條件的規定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壹致。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會立即喪失。是否意味著勞動法律關系會在壹瞬間發生質變?如果做出這樣的理解,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

(2)勞動法律關系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勞動權利義務具有連續性。法定退休年齡只是勞動者享受相關社會保險的條件,很不願意將其作為勞動關系的法定終止條件。兩者不是競爭關系。

(3)年齡不應作為確定勞動者資格的唯壹條件,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應根據身份等其他因素綜合確定。

(4)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仲裁機構不能壹概而論是否受理。從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發生爭議時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以及申請仲裁的期限來作出判斷。

2.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系有哪些確切的規定?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應自動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可以看出,後壹項規定是對前壹項規定的補充。因為,在勞動關系的實際履行中,有大量的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導致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絕對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這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的勞動關系,那麽用人單位就要壹直與員工保持勞動關系,不具有可執行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對未辦理養老保險但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作出了補充規定,即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勞動合同終止。

但是,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自動終止。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有勞動能力的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都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關於解除勞動關系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我們認為,對因退休而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不給予經濟補償。但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繳費年限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但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必須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工作期間的工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第二份意見認為,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現行法律只規定了勞動者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我們不能因為工人是退休工人就否定他們的地位。《工傷保險條例》第665438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發生各種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勞動部《關於實施

《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只要是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實際上已經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了有償勞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可見,勞動關系的形成取決於勞動者是否實際成為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退休人員與其現工作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本質上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因名稱不同而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如果退休人員與其現工作單位的雇傭關系不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有關行政機關不強制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就會出現因用人單位破產、逃廢債務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且相關文件並未明確將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故退休人員與其現工作單位之間的雇傭關系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適用於退休人員在雇傭期間因工負傷。

3、對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聘用關系。

在我國,雖然壹直沿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壹般來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都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壹定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只有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或者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職工,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將導致部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的職工,退休後可以領取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支付壹次性養老金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此外,還有壹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有資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未辦理退休手續,即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雇傭關系不能視為勞動關系,而應視為勞動關系。

在上述材料中,邊肖對超過法定年齡的勞動關系是否仍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做了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到,實際上不能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就不受法律保護了。法院在處理勞動關系糾紛時,有時會按勞動關系處理,有時也會按勞動關系處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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