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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或參考LPR報價,大大降低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保護上限。

通過24%和36%兩條“紅線”將民間借貸利率劃分為“兩線三區”的做法可能會成為歷史。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明確,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息借貸和非法借貸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下調,是否會影響信用卡和部分非銀行持牌金融機構如保理、融資租賃等的貸款利率?業內人士和司法領域專家對此做出了相關解讀。

民間借貸保護利率降低。

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率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實踐中,有人認為這個利率標準過高,不利於實體經濟發展。

最高法院民壹庭庭長鄭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壹些市場主體、全國人大代表、CPPCC委員確實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重視。

鄭介紹,為有效規範民間借貸,引導民間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多個文件,強調嚴格控制法定利率,拒絕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形式支持各類突破或變相突破。

鄭表示,最高法正在密切關註受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的問題。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形勢下,應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以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假貸”。

鄭透露,今年通過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修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壹項重要內容。

有知情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今年春節前後,最高法正在醞釀修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比之前的24%和36%劃分了兩條“紅線”。主流意見是對民間借貸利率設置保護上限。有專家建議,上限應該是以前壹年期利率的4倍,現在可以是央行LPR牌價的4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數據,2020年7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85%。如果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是壹年期LPR的4倍,則意味著最高利率不超過15.4%,明顯低於目前的24%。

法院部分人士認為,對民間借貸利率采取固定上限的保護方式,有利於裁判標準的統壹。上限不是壹個固定值,而是以LPR的報價為基礎,有利於民間借貸利率隨行就市。在LPR報價中,設置了不超過4倍的空間,為正常的民間借貸預留了發展空間,有助於打擊套路貸和高利貸。

對持牌人的利率有什麽影響?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蔔祥瑞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為了降低融資成本,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確實有空間和必要性。但是,金融不僅僅是簡單的貸款,金融的本質是信用風險跨時空的交易。所以關於利率的規定也要看具體產品。

比如信用卡透支,守信的持卡人會根據合同享受免息期。如果持卡人因違約而未能按時還款,根據信用卡合同,不僅要承擔免息期的正常利息,還要承擔違約“罰息”。因此,要尊重契約精神,不能把信用卡業務等同於簡單的借貸,而要否定信用卡業務的信用交易性質。

在蔔祥瑞看來,信用卡等產品應該不會要求比民間借貸更低的利率。因為信用卡交易基數大,單筆透支金額小,ATM等設備投入大,是無擔保的信用交易。逾期後,銀行追討難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機構和法院不願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糾紛,導致發卡行無法采取有效方式維權。因此,違約者承擔更高的懲罰性成本是合理的,也符合國際慣例。

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下行,應充分尊重金融邏輯和行業慣例,切實考慮持牌金融機構利益的合理保護。

司法領域也有人認為,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最高限額,持牌金融機構不應該超過這個限額。

現實中,如果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不超過LPR牌價的4倍,很有可能很多非銀行持牌金融機構的具體金融業務的利率會高於這條“紅線”。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否擴展到這些領域?會不會壓縮這些行業的利率空間?是否有利於這些特定行業的發展?

隨著金融科技的進步,很多銀行通過互聯網在線發放消費貸款或者與貸款機構合作發放貸款。

7月17日,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網絡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單戶居民個人消費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不超過20萬元,壹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1年。商業銀行應按照獨立風險控制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在與合作機構貸款時成為純粹的資金提供者。對於共同貸款和貸款救助,司法解釋是否會規定貸款救助的情形,貸款救助的利率是否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兩機構合作中的利率水平如何計算,都有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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