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公益律師事務所(或私人律師事務所中的公益服務部)和公益律師,德國也有類似的專門律師。事實上,公益律師是公益訴訟的領導者和指揮者。雖然他們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受害者,但正是通過他們的參與和努力,公益訴訟不僅實現了私權的救濟,而且成為與政府和企業對話的機會和場所,從而對他們未來的決策產生深遠影響,成為呼籲人民關註和維護其切身利益的壹面旗幟。公益律師的主導意識和行為根植於律師行業特有的社會地位、職業特點和職業道德,以及社會的客觀需要。在我國,當公益問題剛剛開始被國人所認識,公益訴訟的社會功能剛剛顯現的時候,如果律師能夠盡早涉足公益訴訟領域,對於實現公益訴訟的真正價值,樹立律師行業良好的社會形象,促進律師行業更好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公益律師產生和發展的必然性
(1)民主制度是律師制度的根本屬性,律師應該是公民權利的代言人。
在現代法治社會,律師制度被確立為壹項重要的公民權利保護機制。因為律師行業不屬於國家權力體系,專門從事法律活動,比行政、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更適合監督和對抗權力的濫用;法律職業本身固有的重要性使其對公眾的影響比其他職業更大。許多國家的律師法都把“保障人權”作為律師的重要職責。律師的使命是維護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因此,即使沒有特定的委托人,律師也應該而且能夠成為倡導和維護公眾利益的鬥士,讓長期被忽視的“公眾利益”重新回到人們的視野。能夠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場上不斷發問的律師,被稱為“公益律師”。③通過他們的活動和影響,公益訴訟對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運行的影響力大大增強。因此,以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私權為目的的公益訴訟,是律師充分展示其作為公民權利捍衛者和鬥士角色的重要場所。
(二)律師職業的專業技術特征符合公益訴訟的要求。
公益訴訟不僅與私人的普通民事、經濟或行政訴訟有相似之處,而且對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技巧、法律知識、信息獲取等方面的綜合能力要求較高。然而,知識的匱乏和訴訟費用的無力支付是普通人提起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這是律師體現其價值和地位的關鍵點。此外,由於公益問題中的侵權人往往是有實力的大公司、大企業或國家機關,普通人的訴訟對抗能力無法與之相比。因此,從訴訟平等的角度來看,律師是否參與公益訴訟,對於平衡雙方的對抗能力至關重要。公益律師的參與,通過他們的專業運作,以及律師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響力,有利於實現通過公益訴訟影響未來公共決策的目的。而且由於公益工作也屬於律師的專業工作,律師更容易克服多愁善感和主觀主義的影響,以專業中立的態度操作公益訴訟,使公益訴訟不會因濫用而變質。
法律職業的內部發展也促進了公益律師的出現。
由於體制、歷史等原因,中國律師的業務主要集中在訴訟和壹些經濟事務上。壹方面由於律師的短缺,行業內的競爭會越來越激烈,但另壹方面,不僅很多本應由律師服務的領域缺乏律師的介入,就連律師已經開始創業的領域,也未必能說律師的工作已經非常深入和廣泛。因此,壹些律師開始尋找,或者不得不尋找新的業務領域或者向縱深發展,開發適合人們需求的法律服務方式。生存壓力只是公益訴訟進入律師視野的原因之壹。更重要的是,由於法律對公私事務的影響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律師意識到律師角色的獨立性,渴望將自己的職業生活融入到社會事業中,要求擺脫律師自古以來的中立保守地位,尋求在社會變革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正是在這種新意識的推動下,公益訴訟獲得了部分律師的青睞。律師中法學院學生的比例越來越大,是律師越來越重視公益應訴和公益訴訟的最重要原因。因為這樣的律師往往比工作多年的律師對社會公益問題更有熱情和奉獻精神,對人民權利有更感性的理解和追求。同時,他們也需要這樣的機會來實現自己的法律抱負,鍛煉和展示自己的能力,培養自己的自信心。尤其是在已經開始嶄露頭角的中青年律師中,這種趨勢更加明顯。此外,由於對律師的需求本來就包含在社會對法律的需求中,公共利益問題的不斷出現也會促使律師行業內部分工中出現專門從事公益訴訟的律師。
(4)公益律師符合律師職業道德的要求,是律師樹立職業形象和地位的必要條件。職業道德的存在與否是法律職業存在和出現的標誌之壹,它可以保護律師免受公眾的批評或嘲諷,維護良好的職業聲譽和尊嚴。⑤對於中國的律師來說,擁有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無疑更實際。因為很多律師在生存壓力下追求私利的過程中,逐漸忽略了律師的社會責任;由於社會地位優越,壹些律師對公民日常瑣事糾紛不屑壹顧。律師的日益專業化和對技術理性的強調,也讓公眾和律師之間產生了隔閡。這些都使得中國的律師面臨著雙重危機:社會上的形象危機和普通大眾心中的信任危機。律師行業的特點是提供中介服務。如果缺乏社會信任和公眾支持,就會陷入社會相對孤立的狀態,前途堪憂。所以,律師們都在尋找改變的機會,現在是時候讓律師們通過承擔自己長期忽視的公益問題來提高自己的威信,重塑自己的形象了。
第三,如何保障和實現公益律師的功能
(1)是律師擺脫觀念束縛的第壹步。
律師要參與公益訴訟,發揮作用,首先要擺脫觀念的束縛,觀念既來自社會,也來自行業。西方國家在建立社會制度之初,就將律師制度視為壹項重要的公民權利保護機制,並對其進行了安排。律師作為社會政治結構中的重要力量,直接參與並實際影響著西方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運行過程,公益訴訟是他們的理想舞臺。相比之下,我們在設計我國的律師制度時,對律師應該扮演的所有角色以及律師行業的發展趨勢缺乏更深入的了解。我們把它看成是民主法治的象征,是社會分工的產物,形式意義遠大於實質意義。這樣的制度和認識基礎,並不能給律師在社會領域,尤其是政治領域大展拳腳的願望以有力的支撐。現在很多律師對公益訴訟的漠視,與我國當初沒有建立律師制度作為公民權利保護機制不無關系。而且由於這種觀念的影響,律師行業對其應有的社會政治定位認識不足。但公共生活是律師的舞臺;律師活動的基礎是基於公民的需求。這就需要律師更加重視公益訴訟,積極參與公益訴訟,努力拉近與公眾的距離,降低律所門檻,努力主動走向公眾,成為“人民律師”。③只有這樣,他們才能獲得人們的理解和信任,實現中國法律職業真正的價值回歸和功能重塑。
(2)原告資格是律師開展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
我國訴訟法對原告資格的規定是律師開展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有時候找到壹個合格的原告並不難。這時候律師的工作會相對輕松壹些。他只需要專心於訴訟,但作用有限,因為律師是不允許主導當事人的,如果幹預過多,也會導致原告的不信任,挫傷民眾參與公益訴訟的積極性,甚至讓他們產生抵觸情緒。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當事人明顯不具備正常的決策能力,公益律師才能擔當起主導訴訟的重任。但是,更多的時候,有資格的人因為種種原因不願意提起訴訟,或者很難確定壹個合格的原告。因此,律師要找到合格的當事人,說服他們參與訴訟,是相當困難和不現實的。那麽,當上述措施無法奏效時,律師只能站出來,先讓自己成為“受害者”,也就是讓自己具備原告資格,從而提起公益訴訟。這個時候,律師往往是公益訴訟的主角,他們的責任不僅僅是打贏官司,還包括影響該領域相關政策的制定。這種方法已經被“職業打假人”和壹些律師采用,並初見成效。但這畢竟是“原告資格要求”下的“妥協”,律師在某些侵權行為中不能成為“受害者”。那麽,如果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不願意提起訴訟,律師只能眼睜睜看著公開侵權卻無能為力。因此,如何解決原告資格問題,仍然是公益律師更好發揮作用的最大問題。
(3)公益訴訟本身的操作難度挑戰律師。
與普通的個人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復雜性和廣泛性使其需要更高超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更多的資金投入。律師們常常發現,他們試圖通過公益訴訟實現社會正義的宏偉想象,正被大量繁瑣、枯燥的專業工作慢慢侵蝕。公益訴訟的社會壓力和敗訴風險也讓公益律師承受了比其他律師更大的壓力,這讓公益訴訟不再是很多律師的誘人理想,而公益訴訟又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讓律師猶豫不決。因為我國並沒有像美國那樣建立侵權索賠的最低賠償和二三倍賠償規定,也沒有完善的律師經濟基礎制度使律師能夠墊付高額的訴訟費用。所以,在我國律師行業兩極分化嚴重的情況下,壹些律師對公益訴訟無能為力也就不難理解了。那麽,我們在希望律師關註並積極支持公益問題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壹個現實的問題:應該建立怎樣的激勵機制或制度來激發和保持律師對公益問題的熱情;行業內部應該采取哪些措施來平衡和保護從事公益工作的律師的經濟利益?
四。結論
在我國,律師參與公益訴訟不僅要解決上述問題,還要克服其他困難,如行政保護主義、社會傳統偏見、律師權力有限等。但是,中國律師行業的發展本質上取決於律師行業內部的自發自覺行為,不能等著各種外部因素的推動再往前走,律師參與公益訴訟也是如此。當社會公益問題日益增多並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壹個重要問題時,如果律師能夠重視並積極參與其中,對於樹立律師行業良好的職業形象,提升律師的社會政治地位和擴大影響力,實現律師業務領域的拓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