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是平等獨立的。《婚姻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的平等和獨立。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男女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互不隸屬,互不支配。夫妻平等貫穿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方面。這是壹項壹般規定。
2.夫妻雙方都有姓名權。《婚姻法》第14條規定,姓名權作為壹項人身權,由夫妻雙方完全獨立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的幹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壹方可以合法自願地行使和處分自己的姓名權。這也體現在孩子名字的確定上。決定子女姓名的權利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可以隨父姓、隨母姓和其他姓氏。
3.夫妻之間的忠誠。《婚姻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條規定了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持貞操的義務,夫妻專壹發生性關系的義務,不發生婚外性關系的義務。具體有:不重婚;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同居,壹般包括通奸和納妾;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夫妻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壹般認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限於正義和理性,因其強烈的個人性質而不能強制執行。違背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也不利於壹夫壹妻制的維護。法律關於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違反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壹方或另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這是夫妻雙方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前提。夫妻壹方行使人身自由以合法合理為限,應相互尊重,反對各種幹涉。
5.選擇夫妻住所的權利。《婚姻法》第九條規定,夫妻壹方可以成為另壹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有權協商決定家庭居住地,可以選擇原居住地,也可以選擇男方或女方的其他居住地。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禁止夫妻壹方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另壹方造成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禁止負有扶養義務的壹方因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違反法律。
7.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都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基本國策的要求,也是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不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學術界對男性生育權的看法不壹,法律對此也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生育作為夫妻生活中的重要事項之壹,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婚姻產生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產生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由三部分組成,即: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包括夫妻壹方的財產所有權和夫妻雙方的財產所有權;夫妻互相贍養的義務;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他們所有的財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離婚、喪偶婦女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依法享有原承包地的承包權。
我國婚姻法采取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並作出詳細規定。
(壹)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所有財產的範圍。《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3)知識產權的好處;(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婚姻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婚姻法》第18條界定了夫妻壹方的財產範圍,包括:(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為夫妻壹方獨有的財產;(4)壹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也屬於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不僅包括正財產,還包括負財產,即外債。夫妻* * *共同債務,夫妻* * *將全部財產清償;夫妻壹方所負的債務,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和婚後的時間分割點是結婚登記的日期。同居、同居、舉行傳統結婚儀式並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2)約定夫妻財產制
與法定財產制相比,約定夫妻財產制是根據不同的原因劃分的。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就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和處分以及解除婚姻關系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優先於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財產制,又稱約定財產制。它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關於協議內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 * *以自己所有或者部分* * *。約定的財產範圍包括婚前婚後取得的各種財產。法律明確要求約定的形式為書面形式。協議的生效條件首先要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願、真實;其次,應當符合專門法律的要求,如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等。當協議內容被第三方知曉時,具有與外界對抗的效果;否則沒有對抗效果。對內,是對夫妻處理財產行為的約束。為逃避債務的虛假協議或協議離婚,應認定為無效。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以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背景進行考察。
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除了人身依附和財產依附,夫妻之間更重要的是那種互相依賴,互相照顧的家庭依附。良好的夫妻關系對生活的幸福意義重大。人生只有短短的幾十年。在這幾十年裏,人們會經歷很多事情。壹定要處理好夫妻關系,才能充分享受婚姻家庭帶來的快樂和幸福。良好的夫妻關系有以下標準:1。具有相同或相互接受的價值觀。2.真誠地關心妳配偶的幸福和發展。3.能在生活中求同存異,包容存在的差異。4.平衡和認可婚姻中的各種主導權和決定權。
愛情類型
它有兩種類型:壹種是美貌與性吸引力的結合。這種類型潛伏著風險,美貌和性魅力會逐漸下降。如果婚姻缺乏其他基礎,或者不能過渡到基於雙方相似的愛情,那麽這種婚姻往往遲早會出現危機;另壹種是性格情侶,基於性格的相似或互補。因為性格比較穩定,不像體型和性魅力,這種組合壹般能讓婚姻穩定幸福。
功利主義
這種類型的婚姻是基於出生、教育、財產和社會關系等條件而不是愛情的結合。當雙方的收益和成本基本平衡時,婚姻才能長久,雙方都滿意。風險在於,如果雙方的收益和成本不平衡,往往會產生不滿,導致危機;其次,因為夫妻關系是理性的,很難享受愛情。往往雙方關系緊張時,壹方找婚外情,導致關系破裂。
平等合作與分工
前者夫妻平分家務,後者是根據各自特點分工持家。這兩類* * *的相似之處在於雙方都進入了自己的角色,對彼此都有相應的期待。他們都知道對方在家庭中的價值觀,責任心強,家庭生活更加和諧穩定。
建設性的
這種類型的夫妻,雙方都在同壹個目標下勤奮地生活和工作。他們有著相同的目標,比如成家立業,教育孩子,並緊密圍繞這些目標工作。達成壹個目標,然後追求新的目標。生活中努力工作可以抑制家庭消費;熱愛生命的意義,同時努力維護和發展婚姻。他們可能遇到的問題是精神生活不夠豐富;達成目標後,壹方可能會變得滿足,然後偷懶,從而產生裂痕。
安定型
這種類型的夫妻很快對婚姻失去熱情。他們找不到需要解決的問題,也不想進行新的嘗試。他們只想照常生活。沒有緊張、沖突和樂趣,缺乏享受和樂趣會對婚姻產生幹擾作用。
失望型
失望的夫妻在新婚之際,盡壹切努力建立幸福的婚姻生活,對婚姻抱有很高的期望。但是,他們很快發現,婚姻生活中存在著種種不如意,“現實不理想,理想不現實”,對方的表現與自己的預期相差甚遠,於是失望了。
壹個身體
這種類型的夫妻在漫長的生活中互相體諒,互相配合,在性格、愛好、習慣上互相適應。雙方都視對方為“自我”的壹部分,相互尊重,心心相印。這種類型的關系是穩定和幸福的。缺點是比較封閉。如果壹方離開,另壹方是孤獨的,難以忍受的。
兄妹型
兄妹分兩種:壹種是青梅竹馬,也就是從小到大,壹路上學,畢業,工作,最後到結婚的玩伴。這種婚姻相對穩定,“親密”到生命的盡頭。還有壹種,就是女生從骨子裏喜歡某種職業,或者某種獨特的氣質,或者壹門生意。在人生的旅途上,我碰巧遇到了壹個“王子的大哥”,他們無論是脾氣、性格、興趣、思想、行動、飲食,各方面都是“天生壹對”。這種婚姻真的是兄妹之間的絕配:是壹輩子兄妹最喜歡的玩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