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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2016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鼓勵和保護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加快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優先支持實施下列項目:

(壹)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有利於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能形成整體優勢,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

(二)有利於調整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培育新興產業,形成支柱產業、優質產品,具有國際經濟競爭力;

(三)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約能源,提高效率,降低消耗,防止環境汙染;

(四)科技含量高,市場容量大,對高新技術產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形成有明顯作用;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對老工業基地產業技術改造有重大推動作用;

(六)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七)加快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第三條禁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轉型:

(壹)汙染環境、浪費資源、破壞生態平衡、危害生命健康的;

(二)法律法規限制、限期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第四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建立和完善研究開發機構,引進和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術成果改造傳統產業,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通過重大集成技術裝備推廣示範、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產品規模化應用。

鼓勵和支持本省企業與國外大學、R&D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開展合作與交流,通過並購和技術引進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激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方式,對企業科技人員進行中長期激勵。第五條省財政支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專項、基金等。)在R&D實施公開競爭的項目,應設置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績效支出占間接費用的比例沒有限制。

項目聘用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研究人員和研究助理可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任務支出勞務費。勞動預算沒有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者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項目實施期間,壹年內剩余資金可結轉下壹年繼續使用。項目任務目標完成並驗收合格後,結余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留成,項目承擔單位在兩年內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學技術人員為企業進行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橫向合作活動,應當依法與合作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協議,約定任務分工、資金投入和使用、知識產權歸屬、權益分配等內容。,支出應按合同或協議執行。科研人員承擔橫向委托項目,不得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本職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研究開發、分析測試、檢測認證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 * *技術研發、中試和工業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和示範等服務。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為初創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發和管理咨詢等服務。第七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技成果申報制度和全省統壹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查詢、篩選、對接等公共服務。

對於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科技報告,並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鼓勵為科技項目提供非財政性資金,向省、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提供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信息。

省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說明科技成果數量、轉化實施情況以及本單位依法獲得的相關收益分配情況,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科技等有關行政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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