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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供熱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護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供熱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供熱,是指供熱單位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再生水供熱、地熱等方式產生的熱水、蒸汽等熱源,通過管網等設施向熱用戶提供生產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的熱能或者自身產生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利用供熱單位提供的熱能從事生產、生活的單位和居民,分為居民熱用戶和非居民熱用戶。

第四條供熱行業應當堅持統壹規劃、統壹管理的原則,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鼓勵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支持熱電冷聯產,積極推進供熱科技進步,提高供熱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制定供熱規劃、計劃管理,統壹分配和調配城市熱源。縣(市)區和市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所轄區域的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財政、價格、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供熱規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相關部門編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供熱規劃配備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供熱設施,或者預留熱源、換熱站、供熱管網等配套供熱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八條因城市規劃、建設、環保等原因需要拆除原有供熱設施的,有關部門應當與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並落實替代熱源後方可拆除。

第九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規劃和熱源總體布局安排管網布局,組織制定供熱計劃,確定供熱方案。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由供熱單位提出年度實施計劃,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前,應當先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供熱方式。

第十條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政府投資、自籌資金、受益單位或個人承擔、社會融資等渠道籌集。

第十壹條供熱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

供熱工程按規定通過設計審查後方可施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供熱規劃同時設計和鋪設供熱管網。

城市供熱管網確需穿越單位、工廠或住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交叉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唐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供熱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護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供熱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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