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加強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的機關。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漁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造成的大氣汙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防治汙染的措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第八條在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評價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汙染及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規定防治措施,並按照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符合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擁有的汙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大氣汙染的有關技術資料。
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變化的,必須及時申報。拆除或者閑置汙染物處理設施,應當征得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同意。
第十壹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收取的超標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防治。
造成嚴重大氣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二條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本法施行前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的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三條市、縣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汙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汙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知可能受到大氣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在大氣受到嚴重汙染,危及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強制性緊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汙單位停止排汙。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汙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建立大氣汙染監測體系,組織監測網絡,制定統壹的監測方法。
法律依據:
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大氣汙染防治的先進適用技術;鼓勵和支持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綠化城鄉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荒漠化,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開采高硫份、高灰份煤炭。新建煤為高硫高灰煤礦,需建設配套洗煤設施,使煤中硫含量和灰分達到規定標準。對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設配套的洗煤設施。禁止開采含有超過規定標準的放射性、砷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煤炭。
第三十條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超過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必須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和除塵的措施。
第三十壹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火、防塵措施,防止汙染大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