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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單方面終止妊娠是否構成侵權?

1.妻子單方終止妊娠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婚姻法終止日期:65438+2020年2月31)

雖然妻子私自終止妊娠可能會傷害夫妻感情,甚至危及婚姻穩定,但丈夫不能以自己的生育權反對妻子的生育決定權,因此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有生育子女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誌的影響。因為自然生殖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的,所以婦女應該享有對生殖的最終控制權。如果妻子不想要孩子,丈夫也不能強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二、生育權糾紛如何解決

(壹)如何識別夫妻雙方簽署的生育合同

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但筆者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違反法律、公序良俗。對人身權的限制不能構成合同的內容,雙方所作的約定無效。既然合同無效,就不存在女方違約責任的問題。

(2)非婚關系中女方擅自終止妊娠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壹男壹女同居,女方終止妊娠的,可以參照該條規定處理。男方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同居來說,男女關系本來就不穩定。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女方相比,缺乏生育意願,女方對雙方未來關系缺乏信心,擔心將來生下的孩子成為私生子,通常導致終止妊娠。

(3)關於男方不願意生育,女方堅持生育的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3》只規定了如何處理女方不願生育,男方堅持生育的問題,而對於男方不願生育,女方堅持生育的問題,司法解釋上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男性因為經濟困難、第三者出現、婚姻即將解除甚至不喜歡孩子等各種願望而缺乏生育意願的情況。壹些夫婦甚至簽署了不生孩子的協議。比如壹男壹女協議離婚,離婚時女方已經懷孕。男方給了她壹大筆賠償金,並明確表示不要孩子。雙方還約定女方終止妊娠。女方已收到賠償金,但事後反悔,生了孩子。這個時候男方是否要承擔贍養義務?筆者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義務不受父母離婚的影響,不能因父母的過錯而免除對子女應盡的義務。這主要是基於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所以女方堅持生育,仍然不能免除男方作為父親的任何義務。

(四)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壹般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讓妻子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時候,妻子就是被告。但也有壹些情況是丈夫起訴醫療機構未經其同意損害其生育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認為醫療機構無疑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法律沒有賦予丈夫同意終止妊娠的權利。

三。最新信息(2021 1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5條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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