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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2011)

壹、第二條修改為:

本市範圍內使用專用住宿設施,以日常提供住宿服務為主的經營場所,應當遵守《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本細則。二、第四條第(三)項修改為:

酒店的總體布局應滿足其他安全要求。客房15間以上、床位50張以上或者使用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三、第七條修改為:

旅館申領許可證時,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標有房號的建築平面圖和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四、刪除第九條第二款。五、在第九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十條:

旅館應當對招用的工作人員登記其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自用工之日起3日內將登記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六、刪除原第十條。七、第十壹條修改為:

旅客應按要求填寫住宿登記表。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向旅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旅館應當查驗旅客身份證件,登記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在登記後2小時內上傳至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酒店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住宿登記過程中獲取的旅客個人信息保密,不得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泄露。八、第十二條修改為:

旅客寄存物品時應主動配合酒店辦理寄存物品的檢查登記手續。旅館應當嚴格執行寄存物品的登記、領取和交接手續,並可以根據市公安機關的要求,在登記時對寄存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疑似違禁或者危險物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控制措施,保護現場。九、第十三條修改為:

酒店應建立訪客登記制度。進入旅館房間的旅客,應當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並按規定登記其有效身份信息。客房訪客不得超過當日23: 00。十、第十六條修改為:

旅館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安機關發出的通緝令、調查令的登記、及時傳閱和核實。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人員或者物品,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采取控制措施保護現場:

(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支彈藥、管制器械、毒品、非法宣傳品及其他違禁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

(四)涉嫌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十壹、第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

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危險品進入酒店。十二、第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

禁止在旅館內從事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十三、在第二十壹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的規定處理。十四、原第二十三條調整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旅館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十條規定,不按照要求登記或者提交信息人員身份證件的;

(二)違反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查驗乘客身份證件或者未按規定登記和上傳乘客身份證件信息的;

(三)違反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泄露乘客個人信息的;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檢查儲存物品的安全性,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和采取控制措施保護現場的;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登記來訪者的;

(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職責要求進行巡查的;

(七)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協查名單的要求進行登記核實,或者未按照報告義務人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保護現場的。十五、原第二十四條調整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

酒店工作人員違反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泄露乘客個人信息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十六、刪除原第二十六條。十七、刪除原第二十七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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