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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律規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經濟補償金責任: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以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合同解除前月平均工資12為基數;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本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收入,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金。

壹些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單位的經濟效益,會以各種方式違反勞動合同,比如拖欠員工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等等。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有什麽責任?請從以下幾點學習。

壹、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麽?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只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除法律規定的兩類違約責任之外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責任,對用人單位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沒有限制。因此,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此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二)其他法律責任

A.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B.相關損害賠償:《勞動合同法》第86、89、80、81、83、84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C.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行政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更多的行政責任,這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

3.刑事責任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惡劣的勞動條件和嚴重的環境汙染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

(二)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其賠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勞動收入向其支付,並支付其應得工資收入25%的補償費。這裏的勞動者本人取得的工資性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性收入。

2、造成職工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向職工補充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職工發生工傷醫療損失的,除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職工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

4.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健康受到損害的,除按照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金。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後,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的內容,而不是違反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有什麽責任?上面文章已經介紹過了,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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