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依法設立的相互保險等保險公司和保險組織根據保險合同,對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以下簡稱農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發生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等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辦法所稱涉農保險,是指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相互保險等保險組織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在農業生產經營和生活中提供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漁船、農產品運輸等財產保險,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涉農貸款信用保證保險,涉及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從業人員生命和身體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工作。對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財政補貼,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預算。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引導保險公司組建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或者涉農保險業務。* * *保險機構按照* * *同意的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和指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投保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支持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基礎服務體系建設,協調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等保險組織(以下簡稱保險機構)處理保險糾紛。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協調部門(以下簡稱農業保險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綜合管理。
財政、農業、林業、漁業、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推廣和管理工作。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願參與、協調推進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限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參加保險機構提供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關政策措施,支持保險機構創新農業保險和農業保險產品,逐步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保險覆蓋率。
鼓勵保險機構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和農業保險;鼓勵保險機構與商業銀行合作開展涉農及涉農貸款保證保險、信用保險、保單質押等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戶的信貸支持。
保險機構從事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互助保險組織在財政補貼、信貸支持、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應政策。第七條農業、林業、漁業等有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提出財政補貼互保保費的範圍和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農業保險協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農林漁業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範圍和標準以及相互保險以外的農業保險費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防災減災機制,加強協調配合,指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落實防災減災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第九條農業保險協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氣象、國土資源、民政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相關信息* * *共享機制。第十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農業保險的投保方。
投保人和保險機構應當依法簽訂保險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保險機構在訂立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詳細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
村民委員會為農民投保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從業人員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制定分戶投保清單,詳細載明被保險人信息和保險標的,經被保險人簽字後在本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範圍內公示。
保險機構和投保人應當保證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不得虛構保險標的或者謊報保險人數。